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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或稱智慧財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擁有的知識資本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概述
知識產權事實上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產權,它更像是一種壟斷權——在一段時間內對於智慧活動成果的壟斷。實證經驗表明,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夠確保智慧活動創造者的利益受到保護,並鼓勵更多智慧活動的產生,從而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推進作用,其他公眾也能從知識產權保護中受益。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過對使用者收取費用,或在一段時間內禁止他人抄襲、競爭來獲得保護。
通過授予這種壟斷權利,智慧活動的創造者能夠獲得對其勞動成果的補償。例如一個廠商可能為了開發一種新產品而投入了10年的精力與資金,如果沒有知識產權對其新產品的保護,則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是在其新產品推出後,其他廠商可以在沒有任何成本的情況下立即抄襲其成果,從而也因此能夠以更低價格出售相同或類似產品,損害原創作者的利益。這種例子現在常見於製藥業:許多發達國家的藥廠抱怨,他們在花費多年心血與大量資金投入後開發出來的藥物,最終卻可能被第三世界國家的藥廠仿造,使這些原創藥廠的利益受損。
知識產權的存在能夠保護創造者利益:在規定的時間內,原創者將獲得相對壟斷權(反專利)法理對濫用知識產權有制約作用),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參與相同產品的製造,除非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原創者可以對使用者收費。而從長期來講,公眾也將受惠:雖然在短期內他們無法享用更加便宜的產品,但是這樣卻能激勵對原創性創新的更多投入,導致未來更多、更好、更便宜的產品的誕生。而知識產權中的相對壟斷也被認為是良性的:智慧活動的創造者若將產品價格定得太高,只可能刺激其他廠商開發類似但是更便宜的產品,最終受害的是創造者自己,而消費者則永遠是受益者。
不過近年來,很多人開始相信,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過度擴張,知識產權這個概念創立之初的宗旨已經改變:知識產權的目的已經從保護公眾利益變為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在憂心知識產權已經觸犯公眾利益的人中,最著名的就是自由軟件運動的發起者理察·斯托曼。
知識產權分為兩類:
工業產權,它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以及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專利保護期一般20年,工業設計保護至少10年,而商標則可無限期保護;
著作權,它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和雕塑以及建築設計。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錄音製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著作權持續到作者逝世後至少50年。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企業可以認定任何信息為「商業秘密」,禁止能夠接觸這些機密的人將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過合約的形式來達到這種目的。只要接觸到這些秘密的人在獲取這些機密前簽署合約或同意保密,他們就必須守約。商業秘密的好處是沒有時限,而且任何東西都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就屬商業秘密,100多年來外界都無法獲知可口可樂的全部成分。
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特點:
專有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除非通過「強制許可」、「合理使用」,或者「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則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到嚴格保護,他人不得侵犯。
地域性:即除非國家間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一般立法保護知識產權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保護創造者對其創造的道義和經濟權利及公眾利用這些創造的權利;
促進創造性及其結果的傳播與應用,鼓勵公平交易,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推動以外國直接投資、合資經營和授予許可證的形式轉讓技術。
這些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可以被轉讓、出售、出租,在一些國家甚至還能與普通資產一樣被抵押。但是知識產權一般有一定的限制,如期限的限制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如合理使用等)。
知識產權保護的是權利,而不是產品。一個專利權可以被出售或轉讓,但是該專利權的產品並不受知識產權影響。因此有些人認為「知識壟斷」是一個更合適的詞。事實上知識產權就是經政府授權對某些技術、設計或知識進行壟斷。
歷史
知識產權起源於封建社會的「特權」。這種特權,或由君主個人授予、或由封建國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
知識產權戰略
知識產權戰略是一些國家的一項長期發展戰略。他對提升國家競爭力有很大的作用。
1979年,美國政府提出「要採取獨自的政策提高國家的競爭力,振奮企業精神」,並第一次將知識產權戰略提升到國家戰略的層面。從此,知識產權戰略成為美國企業與政府的統一戰略。美國在知識產權的法律上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和擴充。1980年通過《拜杜法案》,1986年又通過《聯邦技術轉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術轉讓商業化法》。1999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2000年10月眾參兩院又通過了《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進一步簡化歸屬聯邦政府的科技成果運用程序。此外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於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與此同時,美國同時非常注重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如美國CHI研究公司的「專利記分牌」系統,運用文獻計量分析方法,對科學論文和專利指標進行研究,現在已經被許多國家使用。
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知識產權現在甚至已經被提高到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同時,知識產權對科技進步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知識產權的「路線圖」 ,
http://www.ecdc.net.cn/events/china_south2002/02.htm
楊起全、呂力之,《美國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及其啟示》,中國科技論壇,2004(2),102-105,126
鄭成思,《知識產權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 ISBN 7-5036-2298-9
張楚,《知識產權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ISBN 978-7-04-0202740-8
外部鏈接
知識產權研究網(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
中國知識產權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簡體版,英文版
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
北大知識產權學院
博客中國的知識產權專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網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
知識產權龍新聞英文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參考: 自己. 想了幾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