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知識產權

2008-02-22 1:41 am
什麼是知識產權?

回答 (8)

2008-02-22 1:48 am
✔ 最佳答案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或稱智慧財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擁有的知識資本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概述
知識產權事實上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產權,它更像是一種壟斷權——在一段時間內對於智慧活動成果的壟斷。實證經驗表明,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夠確保智慧活動創造者的利益受到保護,並鼓勵更多智慧活動的產生,從而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推進作用,其他公眾也能從知識產權保護中受益。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過對使用者收取費用,或在一段時間內禁止他人抄襲、競爭來獲得保護。
通過授予這種壟斷權利,智慧活動的創造者能夠獲得對其勞動成果的補償。例如一個廠商可能為了開發一種新產品而投入了10年的精力與資金,如果沒有知識產權對其新產品的保護,則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是在其新產品推出後,其他廠商可以在沒有任何成本的情況下立即抄襲其成果,從而也因此能夠以更低價格出售相同或類似產品,損害原創作者的利益。這種例子現在常見於製藥業:許多發達國家的藥廠抱怨,他們在花費多年心血與大量資金投入後開發出來的藥物,最終卻可能被第三世界國家的藥廠仿造,使這些原創藥廠的利益受損。
知識產權的存在能夠保護創造者利益:在規定的時間內,原創者將獲得相對壟斷權(反專利)法理對濫用知識產權有制約作用),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參與相同產品的製造,除非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原創者可以對使用者收費。而從長期來講,公眾也將受惠:雖然在短期內他們無法享用更加便宜的產品,但是這樣卻能激勵對原創性創新的更多投入,導致未來更多、更好、更便宜的產品的誕生。而知識產權中的相對壟斷也被認為是良性的:智慧活動的創造者若將產品價格定得太高,只可能刺激其他廠商開發類似但是更便宜的產品,最終受害的是創造者自己,而消費者則永遠是受益者。
不過近年來,很多人開始相信,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過度擴張,知識產權這個概念創立之初的宗旨已經改變:知識產權的目的已經從保護公眾利益變為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在憂心知識產權已經觸犯公眾利益的人中,最著名的就是自由軟件運動的發起者理察·斯托曼。
知識產權分為兩類:

工業產權,它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以及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專利保護期一般20年,工業設計保護至少10年,而商標則可無限期保護;
著作權,它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和雕塑以及建築設計。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錄音製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著作權持續到作者逝世後至少50年。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企業可以認定任何信息為「商業秘密」,禁止能夠接觸這些機密的人將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過合約的形式來達到這種目的。只要接觸到這些秘密的人在獲取這些機密前簽署合約或同意保密,他們就必須守約。商業秘密的好處是沒有時限,而且任何東西都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就屬商業秘密,100多年來外界都無法獲知可口可樂的全部成分。
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特點:

專有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除非通過「強制許可」、「合理使用」,或者「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則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到嚴格保護,他人不得侵犯。
地域性:即除非國家間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一般立法保護知識產權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保護創造者對其創造的道義和經濟權利及公眾利用這些創造的權利;
促進創造性及其結果的傳播與應用,鼓勵公平交易,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推動以外國直接投資、合資經營和授予許可證的形式轉讓技術。
這些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可以被轉讓、出售、出租,在一些國家甚至還能與普通資產一樣被抵押。但是知識產權一般有一定的限制,如期限的限制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如合理使用等)。
知識產權保護的是權利,而不是產品。一個專利權可以被出售或轉讓,但是該專利權的產品並不受知識產權影響。因此有些人認為「知識壟斷」是一個更合適的詞。事實上知識產權就是經政府授權對某些技術、設計或知識進行壟斷。

歷史
知識產權起源於封建社會的「特權」。這種特權,或由君主個人授予、或由封建國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

知識產權戰略
知識產權戰略是一些國家的一項長期發展戰略。他對提升國家競爭力有很大的作用。
1979年,美國政府提出「要採取獨自的政策提高國家的競爭力,振奮企業精神」,並第一次將知識產權戰略提升到國家戰略的層面。從此,知識產權戰略成為美國企業與政府的統一戰略。美國在知識產權的法律上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和擴充。1980年通過《拜杜法案》,1986年又通過《聯邦技術轉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術轉讓商業化法》。1999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2000年10月眾參兩院又通過了《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進一步簡化歸屬聯邦政府的科技成果運用程序。此外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於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與此同時,美國同時非常注重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如美國CHI研究公司的「專利記分牌」系統,運用文獻計量分析方法,對科學論文和專利指標進行研究,現在已經被許多國家使用。

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知識產權現在甚至已經被提高到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同時,知識產權對科技進步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知識產權的「路線圖」 ,http://www.ecdc.net.cn/events/china_south2002/02.htm
楊起全、呂力之,《美國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及其啟示》,中國科技論壇,2004(2),102-105,126
鄭成思,《知識產權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 ISBN 7-5036-2298-9
張楚,《知識產權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ISBN 978-7-04-0202740-8

外部鏈接

知識產權研究網(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
中國知識產權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簡體版,英文版
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
北大知識產權學院
博客中國的知識產權專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網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
知識產權龍新聞英文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參考: 自己. 想了幾分鐘。.
2008-04-29 8:03 pm
我覺得你係抄囉..
全部有晒超連結..
仲話自己諗左幾分鍾打出黎..
呃鬼食豆腐咩!!
2008-02-23 5:08 am
copy is not good
2008-02-22 1:57 am
知識產權或稱智慧財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擁有的知識資本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分為兩類:

1. 工業產權,它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以及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專利保護期一般20年,工業設計保護至少10年,而商標則可無限期保護;
2. 著作權,它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和雕塑以及建築設計。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錄音製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著作權持續到作者逝世後至少50年。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企業可以認定任何信息為「商業秘密」,禁止能夠接觸這些機密的人將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過合約的形式來達到這種目的。只要接觸到這些秘密的人在獲取這些機密前簽署合約或同意保密,他們就必須守約。商業秘密的好處是沒有時限,而且任何東西都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就屬商業秘密,100多年來外界都無法獲知可口可樂的全部成分。

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特點:

* 專有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除非通過「強制許可」、「合理使用」,或者「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則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到嚴格保護,他人不得侵犯。
* 地域性:即除非國家間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 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2008-02-22 1:53 am
中國香港的知識產權

何謂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泛指一組無形的獨立財產權利,包括商標權、專利權、版權、外觀設計權、植物品種保護權及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權。知識產權對於我們的日常生活十分重要:衣物牌子、報章上的文章、電視節目、流行歌曲、電影及時裝設計等等,均與知識產權息息相關。下面的例子簡介了各種知識產權的性質:

保護知識產權為何這樣重要?

保護知識產權即保護人的創意。我們需要保護作家、藝術家、設計師、軟件程式設計員、發明者及其他專才的心血,以期創造一個環境,讓上述人士可以盡情發揮創意,並讓辛勤工作得到回報。

中國香港是一處充滿創意的地方。本港的電影製作、電視製作、錄音製作、書刊、時裝以及珠寶和平面設計名聞遐爾,廣受海外人士歡迎。本港又是國際商貿中心,我們有責任向本港的投資者提供所需的知識產權保護,確保他們可以在一個公平自由的環境營商。

知識產權保護甚麼?

並非所有的意念、發明或創作都是得到保護的。例如,為著平衡產權人及社會的整體利益,一種葯物發明可受到專利註冊的保護,但用以治療某一項疾病的療法卻不然。另外,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把某一個卡通人物用於商品上是一項非法行為。

中國香港的知識產權保護

信念及承諾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十分重視知識產權的出現對社會經濟的貢獻。我們一直不遺餘力地保護港人和本港的海外投資者,使他們得到媲美世界任何其他經濟體系甚或更佳的知識產權保護。

基本法及知識產權

有見保護知識產權對中國香港特區非常重要,香港特區的小憲法《基本法》特別在第一百三十九及一百四十條訂明特區政府得自行制定政策,以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在這前提下,我們制訂了一套新的知識產權法例,力求達致國際最高標準,使中國香港在保護知識產權發展方面取得優勢。

知識產權署

為銳意保護知識產權,香港政府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二日成立知識產權署。知識產權署負責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供意見,協助制定香港特區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及法例。此外,又負責管理香港特區的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外觀設計註冊處及版權特許機構註冊處,並透過教育及舉辦各種活動,加強公眾人士對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

香港海關

香港海關負責執行一切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工作。海關負責調查涉嫌侵犯商標、版權以及虛假說明的投訴。該部門具有頗大的搜查權和扣押權,並與海外執法機關及商標和版權擁有人合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權益的行為。該部門曾多次獲公營及私營機構表揚其工作表現。

按照中國香港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所須履行的義務,香港海關會在邊境採取執法措施,協助保障版權和商標擁有人名下註冊商品的權益。

版權持有人或商標擁有人若發現知識產權被侵犯,可聯絡香港海關
2008-02-22 1:51 am
知識產權事實上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產權,它更像是一種壟斷權——在一段時間內對於智慧活動成果的壟斷。實證經驗表明,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夠確保智慧活動創造者的利益受到保護,並鼓勵更多智慧活動的產生,從而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推進作用,其他公眾也能從知識產權保護中受益。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過對使用者收取費用,或在一段時間內禁止他人抄襲、競爭來獲得保護。

通過授予這種壟斷權利,智慧活動的創造者能夠獲得對其勞動成果的補償。例如一個廠商可能為了開發一種新產品而投入了10年的精力與資金,如果沒有知識產權對其新產品的保護,則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是在其新產品推出後,其他廠商可以在沒有任何成本的情況下立即抄襲其成果,從而也因此能夠以更低價格出售相同或類似產品,損害原創作者的利益。這種例子現在常見於製藥業:許多發達國家的藥廠抱怨,他們在花費多年心血與大量資金投入後開發出來的藥物,最終卻可能被第三世界國家的藥廠仿造,使這些原創藥廠的利益受損。

知識產權的存在能夠保護創造者利益:在規定的時間內,原創者將獲得相對壟斷權(反專利)法理對濫用知識產權有制約作用),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參與相同產品的製造,除非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原創者可以對使用者收費。而從長期來講,公眾也將受惠:雖然在短期內他們無法享用更加便宜的產品,但是這樣卻能激勵對原創性創新的更多投入,導致未來更多、更好、更便宜的產品的誕生。而知識產權中的相對壟斷也被認為是良性的:智慧活動的創造者若將產品價格定得太高,只可能刺激其他廠商開發類似但是更便宜的產品,最終受害的是創造者自己,而消費者則永遠是受益者。

不過近年來,很多人開始相信,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過度擴張,知識產權這個概念創立之初的宗旨已經改變:知識產權的目的已經從保護公眾利益變為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在憂心知識產權已經觸犯公眾利益的人中,最著名的就是自由軟件運動的發起者理察·斯托曼。
2008-02-22 1:45 am
從盲婚啞嫁開始

傳媒與知識產權這緣份應該在千多年之前,當畢昇發明印刷術時便開始,但基於社會及文化原因,並沒有萌芽。出版媒體跟雛形知識產權走在一起是最近三百年的事,媒人是功利的公共行政理由。跟盲婚啞嫁沒有多大分別。

漸漸的浪漫起來

近代媒體和版權的關係是浪漫的。每一新媒體的出現(如電影、唱片、電台、電視),版權很快便與之建立伙伴關係,承認密集式心志耕耘和金錢投資的成果,該受到版權法律保護,禁止他人坐享其成,維持合理和客觀的公平競爭條件。國際社會在1886年制定了第一份國際版權條約,從此建立了國際版權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人的花心世界

媒體與版權結合後,二人世界般過了近百年,像與第三者(如媒體從業或其他版權使用者)無關。傳媒媒體有其專業,版權是次要配套;而版權本身亦與其他創意系統(如電腦程式、表演者的表演等)拉上關係,傳媒媒體祇是其中之一。專業性的花心,只容許被動性的接觸,雙方積極接觸是另一回合的事。

烏拉圭世貿回合

二十世紀末世貿烏拉圭回合首次將知識產權與貿易拉上關係,目的是借助世貿有效的排難解紛及執行架構去增加知識產權的經濟實效。知識產權與貿易,其實是十分登對的。因為任何貿易主體,不外乎商品或服務,而它們均附有知識產權,最少有一個商標,而資訊性物品絕大多數都有版權保護。世貿回合令各方對知識產權產生興趣,發達國家更作為施政成效的重要指標。媒體作為版權受益對象又怎可以置身度外?

互聯網約會頻頻

早在十年前,國際知識產權社會已意識到資訊科技發展可會對版權帶來衝擊,於是開展了數年國際會議,探討種種問題。目標是訂立適用於數碼環境的國際版權條約。筆者有幸參加了這些會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6年12月20日完成了互聯網公約。確定了互聯網上非授權向公眾提供作品亦是一侵權行為。但純是提供資訊科技硬件者,因不涉及任何版權作品的提供,自然不是侵權了。

回歸前三朝的事

回歸前,香港政府對知識產權系統(包括版權、發明專利、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本地化及現代化準備立法工作進行得如火如荼。在1997年6月27日實施的香港版權條例已包涵互聯網公約的主要條文。國際傳媒亦作出報導。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Dr. Bogsch於當日抵港作回歸儀式的貴賓,他下機後第一樣想看的,竟是香港版權條例。筆者祇好在政府印務局找一本給他!他對香港能迅速立法表示讚賞。對媒體從業的意義是香港版權法的原則適合於傳統世界及互聯網數碼世界。傳統版權媒體經非形體數碼化後,同樣受到香港版權法保護,並沒有含糊不清的地方。要了解的反而是條文細節。

情話綿綿再綿綿

『法律不外人情』,是一種歸根究底的分析。法律條文卻非常綿密。版權原創作品,即文字、音樂、戲劇、藝術作品,可透過兩維媒體(如報紙、雜誌)或三維媒體(如雕塑、模型)顯現出來。由原創作品衍生出來的版權作品有錄音製品、音像製品、無線電台電視廣播和有線電台電視傳播。演藝人的表演也有近版權式的保護,印刷出版人的排版形式也如是。這些版權作品或近版權作品既獨立、又重疊。版權的取得又無需註冊,祇要將意念儲存於媒體便可即時享有國際版權保護。原創版權作品(與音像製品)保護期一般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五十年,衍生作品(除音像製品)為五十年,而印刷出版人的排版也有二十五年。保護期終結後成為公有財產,目的是平衡產權人的投資與社會對該等作品的訴求,是一合乎情理的安排。就權屬方面,作者是版權人,受僱或受委託作品版權人主要是看合約的安排。像其他私有產權一樣,版權是可以轉讓、承繼及授權他人行使。

情比金堅的情操

版權的特質有二。一是經濟性,二是精神性。經濟性權力有很多種,但可歸納為三類,一是限制各種形式的複製;二是限制各種形式的提供;三是限制公開表演。限制複製,是包括將二維版權作品複製成三維作品,又或將表達語言複製為另一種語言,又或作任何改編,亦包括由傳統媒體複製為非形體媒體在互聯網上載或下載。限制提供,是包括出版、租售、無線電台電視廣播重播、有線電台電視傳播重播,亦包括在互聯網上向公眾提供。限制公開表演,是包括無線電台電視廣播,有線電台電視傳播;公開的意思大體是指離開了私人家居環境。任何人在未取得版權人同意而擅自作出受限制行為是侵權行為。如果行為的目的是貿易或商業性,除了民事賠償外,更要負上刑責,不單是當事人本身,其管理階層也要負同樣的法律責任。精神權是芸芸私有產權中稀有的,它有兩種,一是署名權,二是作品完整權。署名權是指若作者預先聲明署名要求,祇要版權保護期未終結,也可隨作品署上作者的姓名,除非作者同意放棄這識別權。作品完整權是指其他人在未有作者同意前,不得擅改作品的內容而貶損其完整性。但署名權及作品完整權均不適用於電腦程式,或以報導時事目的的版權作品或製作,或一些資訊性版權作品(如報刊及電子媒體等),這是理解到有關媒體在實際執行時可能產生的困難。精神權跟經濟權保護期是吻合的。精神權與作者情比金堅,是不能轉讓的,如作者自願放棄又是另一回事。

無法抗拒的誘惑?

新媒體帶給管理層的新誘惑可不少,例如互聯網上的資料可否上載、下載、轉載,或提供種種聯系服務。很多使用者主觀希望可任意取用。但是否這樣呢?正如一輛沒有關門上鎖但並非棄置的車子停泊在公路旁,是不是其他人都可隨意將它據為己有?版權人基本上是不需要給版權通知。版權作品像是隨隨便便擺放的原因,是新媒體更方便地增加它無限抽象的替身。而版權人若要將其版權作品出版,根本不能像車主般,將車子關門上鎖或停泊到私有地方。新媒體管理層要積極面對的,就是如何抗拒這可信手拈來的誘惑。

不能缺席的宴會

做每一件事均有代價。誰都希望能成功。侵權式開展業務愈成功,被欺負一方就更積極採取法律行動以保護其權益,取回公道,這樣的例子已不少。是故良好的知識產權管理,就像一個不能缺席的宴會,早晚都要參加。

相敬如賓的關係

如果版權人真的不介意其作品被人取用,祇要你肯問,他應會毫不保留地給你授權。透過新媒體提問,絕不困難。但如你覺得對方並不一定會同意的話,就更不要不問自取了!版權人及版權使用者之間是要相敬如賓,否則就有機會鬧上公堂。

容忍中長相廝守

版權也不是完全絕對的。為了平衡版權人權益與社會一些訴求,版權人也得在一些無不公正及無不合理而又不影響他的權益下,容忍他人在不需徵求他的同意及沒有付版權費的情況下,使用其版權作品作特定用途,例如作研究及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等。至於何謂不公正、不合理、不影響版權人權益?答案可以很簡單,祇要問問良心,若易地而處,自己的感受又如何?這由來已久版權人要容忍的方程式,已長相廝守地包含在所有主要版權公約中,沒有改變過。

循規蹈矩的態度

除了版權法外,新媒體從業仍要注意其他知識產權,如互聯網網址與商標法及冒充法的關係,發明性的商業方法專利(如在互聯網採用某種發明性專利收費技術)和其他不公平競爭的法規。總括來說,新媒體與知識產權的緣份並不比人體基因複雜,祇要循規蹈矩,加上一顆客觀公正的心,麻煩自可遠離你。

天長地久的承諾

創意配合知識產權是增值的契機,是成功創富的主因。大家都應尊重創意。讓香港新媒體從業加入這創家班的行列,以行動作出天長地久的承諾,為香港憧憬的知識經濟作出貢獻!
參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11:1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221000051KK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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