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以連租約出售的物業,一般作為賣方的業主是不需再理會租客的任何事項了;而新業主的律師是會發信通知租客的,及新業主本人都會自行與原租客聯繫。
因按法律上,作為賣方的業主已將物業出售,對於在成交日後的這間屋及租客的所有事宜已不在他的能力與控制範圍,這也沒責任再作出任何聯絡與接觸了。
所以跟本不存在需致函給租客通知有關物業轉手事宜。
只可說,若您的真的很想通知及提提租客的話,您只需致電通知一聲已可。不通知也沒錯!
再者,說什麼簽退租書?
根本與連租約出售事宜是不相干的,我想只是您沒說清楚是連租約的這個名詞,這對於不認識的人才會看不明白。
2008-02-22 10:56:36 補充:
而且我真的不明為何有些人說連租約出售,不要給租客知?做人做事應按法律及天地良心做事,偷偷摸摸的事怎何教人做呢?您不說,買方的律師也會通知的,根本遲早也知,何需偷呃呃騙騙呢!而且無論是生或死約,總之是連租約,都要如實在買賣合約中註明的;這是對作為賣方的您的保障,及律師是會替您計算那租約的按金及其他相關的事宜。而且新買方根本是知道連租約出售的,因大都數是沒樓看的,您不說,經紀也會如實告訴的。叫人做這些無意思的偷呃事,對自身在何益處呢?無論是做人做事,對得住良心是很重要的。
2008-02-22 11:01:36 補充:
再說,連租約出售的意思就是不能交吉,怎會說租客屆時惡意不願搬遷呢?我想您騙到新買家不註明是連租約購買,相信新買家也不會這樣愚蠢接受不在買賣合約中註明的。這根本對原業主、新買方及租客,都不見得有何益處呢!
2008-02-22 11:09:59 補充:
又說什麼搬遷費?根本連租約出售是不存在租客剎賴要求搬遷費的,自從2004年更改了新的租務條例,對業主是在多了保障的。若租客有心惡意胡鬧,買賣合約已交由律師按法律處理,租客不依,那更加可依法律入稟土地審裁署去處理的。只要凡事依足有關法律程序處理,那何懼租客惡意攪事呢!做人做事只要能光明正大做事,上天定會給您公平的審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