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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伍 條 件
申 請 加 入 香 港 輔 助 警 察 隊 成 為 輔 警 警 員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國 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以 及
在 香 港 居 住 最 少 七 年 。
職 業
有 固 定 職 業 。
學 歷
完 成 中 五 (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
能 閱 讀 及 書 寫 中 文 , 操 流 利 粵 語 ;
如 未 能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取 得 中 國 語 文 科 第 2 等 級 (2007 年 前 之 “ 合 格 ” ) 或 以 上 的 成 績 或 中 國 文 學 或 中 國 歷 史 其 中 一 科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 須 參 加 輔 警 中 文 程 度 評 核 試 , 成 績 合 格 。
體 格
體 格 良 好 : 須 通 過 體 能 測 試 ;
視 力 良 好 : 可 佩 戴 眼 鏡 , 但 須 通 過 視 力 測 試 ;
符 合 身 高 及 體 重 的 最 低 要 求 -
男 性 身 高 最 少 一 百 六 十 三 厘 米 , 體 重 最 少 五 十 千 克 。
女 性 身 高 最 少 一 百 五 十 二 厘 米 , 體 重 最 少 四 十 二 千 克 。
訓 練
輔 警 支 援 科 人 員 在 輔 警 總 部 舉 辦 多 項 訓 練 課 程 。 申 請 加 入 香 港 輔 助 警 察 隊 獲 得 接 納 入 隊後 , 先 成 為 輔 警 警 員 , 應 邀 參 加 「 輔 警 警 員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 。 完 成 課 程 後 , 將 派 駐 各 警 察 單 位 工 作 , 每 年 均 須 完 成 「 法 定 效 率 訓 練 」 。
輔 警 警 員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新 入 職 的 輔 警 警 員 均 須 參 加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 訓 練 時 數 共 三 百 二 十 小 時 , 分 二 十 二 至 二 十 五 個 星 期 左 右 舉 行 , 視 乎 學 員 多 寡 而 定 。
各 學 員 每 星 期 一 至 兩 晚 到 九 龍 灣 宏 照 道 十 二 號 香 港 輔 警 總 部 接 受 訓 練 ( 晚 上 6 時 30 分 至 10 時 30 分 ) 。 內 容 有 法 律 、 警 察 實 務 、 程 序 、 警 察 規 則 、 規 例 及 步 操 等 。 另 外 , 學 員 又 須 於 在 訓 練 期 的 星 期 六 ( 下 午 ) , 星 期 日 或 公 眾 假 期 在 香 港 仔 黃 竹 坑 警 察 學 院 接 受 武 器 及 戰 術 訓 練 。
輔 警 學 員 特 別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警 隊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夏 開 設 一 項 特 別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 為 透 過 「 輔 警 大 學 生 計 劃 」 所 招 聘 的 大 學 生 新 學 員 提 供 基 本 訓 練 。 該 項 特 別 課 程 屬 全 日 制 , 為 期 十 二 個 星 期 , 內 容 與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的 相 同 。
法 定 效 率 訓 練
輔 警 警 員 完 成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考 試 合 格 後 , 每 年 均 須 再 完 成 《 香 港 輔 助 警 隊 規 例 》 ( 第 233 章 ) 第 3 條 規 定 的 法 定 效 率 訓 練 如 下 :
週 年 進 修 訓 練 ( 連 續 七 天 共 五 十 六 小 時 )
射 擊 訓 練 ( 兩 節 共 八 小 時 )
訓 練 日 ( 六 節 共 二 十 四 小 時 ) ( 必 須 參 加 )
實 習 訓 練 : 人 群 管 理 及 預 先 計 劃 的 行 動 ( 二 十 四 小 時 )
實 習 訓 練 : 區 段 巡 邏 (七 十 二 小 時 )
實 習 訓 練 : 人 群 管 理 及 預 先 計 劃 的 行 動 或 區 段 巡 邏 ( 二 十 四 小 時 )
完 成 法 定 效 率 訓 練 的 輔 警 人 員 , 通 常 合 資 格 領 取 港 幣 九 百 元 的 獎 金 。 任 何 隊 員 如 未 能 完 成 法 定 效 率 訓 練 , 會 被 當 作 服 務 表 現 未 能 令 人 滿 意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可 能 會 遭 到 警 告 或 被 要 求 退 休 離 隊 。
其 他 訓 練
第 三 代 指 揮 及 控 制 通 訊 系 統 訓 練
這 項 訓 練 是 為 自 願 參 加 輔 警 通 訊 隊 的 輔 警 人 員 而 設 。 通 訊 隊 在 內 部 保 安 情 況 下 調 派 到 總 區 指 揮 及 控 制 中 心 工 作 。 訓 練 分 為 入 門 課 程 , 供 未 曾 修 讀 通 訊 訓 練 的 人 員 參 加 , 以 及 複 修 課 程 , 供 曾 經 修 讀 通 訊 訓 練 的 人 員 參 加 。 完 成 入 門 課 程 或 複 修 課 程 , 可 每 年 選 修 四 十 八 小 時 的 課 程 , 到 總 區 指 揮 及 控 制 中 心 實 習 。
輔 警 警 長 晉 升 課 程
輔 警 警 員 及 輔 警 高 級 警 員 獲 推 薦 晉 升 輔 警 警 長 , 須 根 據 香 港 輔 助 警 隊 常 規 命 令 的 規 定 參 與 輔 警 警 長 晉 升 課 程 。 課 程 包 括 七 十 六 小 時 的 非 留 宿 訓 練 , 由 輔 警 支 援 科 訓 練 組 第 二 隊 負 責 , 在 輔 警 總 部 舉 辦 。 課 題 理 論 及 實 務 並 重 , 旨 在 提 升 晉 升 人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 擔 任 輔 警 警 長 , 執 行 督 導 職 責 。
輔 警 警 署 警 長 晉 升 課 程
輔 警 警 長 獲 警 隊 遴 選 委 員 會 推 薦 晉 升 輔 警 警 署 警 長 , 須 根 據 香 港 輔 助 警 隊 常 規 命 令 的 規 定 參 與 輔 警 警 署 警 長 晉 升 課 程 。 課 程 包 括 九 十 六 小 時 的 非 留 宿 訓 練 , 由 輔 警 支 援 科 訓 練 組 第 二 隊 負 責 , 在 輔 警 總 部 舉 辦 。 課 題 理 論 及 實 務 並 重 , 旨 在 提 升 晉 升 人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 擔 任 輔 警 警 署 警 長 , 執 行 指 揮 職 責 。
輔 警 督 察 晉 升 課 程
輔 警 初 級 警 務 人 員 根 據 香 港 輔 助 警 隊 常 規 命 令 取 得 資 格 及 獲 警 隊 遴 選 委 員 會 批 准 晉 升 督 察 , 須 參 與 輔 警 督 察 晉 升 課 程 。 課 程 包 括 在 輔 警 總 部 接 受 二 百 二 十 六 小 時 的 非 留 宿 訓 練 , 在 課 程 完 成 前 須 根 據 香 港 輔 助 警 隊 常 規 命 令 考 取 督 察 第 一 級 標 準 專 業 考 試 合 格 成 績 。
輔 警 督 察 指 揮 課 程
晉 升 委 員 會 推 薦 新 晉 升 的 輔 警 總 督 察 及 輔 警 高 級 督 察 , 須 參 與 指 揮 課 程 , 以 便 裝 備 他 們 執 行 高 一 級 職 階 人 員 的 職 責 , 並 評 估 及 發 展 他 們 的 指 揮 及 領 導 潛 質 。
高 級 人 員 研 討 會
高 級 輔 警 人 員 可 參 加 由 警 察 學 院 專 業 發 展 學 習 中 心 推 行 的 「 管 理 人 員 發 展 計 劃 」 下 的 短 期 研 討 會 。 研 討 會 內 容 涵 蓋 各 方 面 的 警 務 知 識 , 包 括 行 動 、 管 理 、 科 技 及 其 他 範 疇 。
額 外 訓 練
隊 員 或 會 接 受 下 述 額 外 訓 練 :
實 踐 價 值 觀 工 作 坊 ;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 以 及
助 理 訓 練 及 職 員 關 係 主 任 ( 輔 警 ) 導 師 培 訓 課 程 。
機場特警是在警察內選出較精英來訓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