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7月工傷,比車撞斷腳踝,,骨折+骨外露+關節扯破
住了20日醫院,入了三次手術室做手術
因我的傷勢都幾傷下..
而家比預期好,現在行路都係用一枝行山柺杖就可以,
當然而家既活動能力比傷前差好多
醫生說我差不多要判傷了...原因係話我傷勢穩定
,而物理治療都話做多一次就唔駛做,...叫我屋企做都可以
現在我有數個問題
(1)我?yahoo知識睇到有人話"經過十八個月的診治仍無進展,醫生就會安排接受判傷,因為工傷賠償追索期為二十四個月".....咁點解我都係睇左7個月就話我差唔多要判傷?
(2)就算我用柺杖行路,我傷左既腳都會經常冇原冇固咁痛,如果政府醫生唔比工傷假期我,我可否睇私家醫生而唔判傷住?因我的工作係要經常勞動的,試問我又怎返工?
(3)假如我判左傷,係咪判左傷就要我返工?咁係咪我工傷個案就當"完"了,咁我行路又唔方便,成日痛又返唔到工...我可怎做?
希望呢度有人可幫到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