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來一直也沒人投訴,直至去年新的立案法團收到地政署的信件,要求把電掣房及貨物裝卸區還原,即把違規建築拆除及不准把電掣房出租。業主立案法團收到信後便停收對方租金及發出律師信限期要求該公司把違規建築拆除及搬離,惟對方置若罔聞。
地政署的信件發出至今已超過六個月,而律師信發出至今也已超過三個月,請問該如何處理以上情況,又如何循法律途徑收回電掣房及拆除違規建築,又需要哪些文件?土地審裁處又能否處理以上情況。
本人只是管理公司的小文員,請大家多多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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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再問一下,土地審裁處表格22是否適用?那該間裝修公司的財物又該如何處置呢?是否需要請執達吏,還是管理處能私自處理?如果要請執達吏代收,是否一定要經法庭頒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