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相信被捕當日閣下應該在警署值日官面前見證證物袋封口的手續及在袋上簽署,假如證實是K仔,便會以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正式起訴閣下,指控閣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第8(1)(a)&(2)條,如果閣下是初犯,加上K仔分量不多,大多罰款千多元了事及留案底,但是假如是再犯,便很大機會被判監禁,又或者裁判官相信閣下有吸毒習慣,便會判閣下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很多時因爲藏有危險藥物而被捕的人會有這樣的自然反應,便是否認自己吸食所檢獲的毒品,說不是自己的,是他人的東西,其實這樣去狡辯等如自殺,因爲如果說不是自用的話,換言之是拿給他人用,那麽即是運毒或販毒,便死梗!
說是自己食的,法庭便會將閣下看為毒品的受害人,從輕發落及給與治療,如果說成運毒或販毒,那麽法庭便將閣下看為危害社會的罪犯,刑罰是非常重的,起碼坐幾年監。
有案底的人往外地旅行是沒有問題的,除非當地表明不歡迎有案底人士,日本就沒有問題,閣下的護照内也不會註明是否有案底,所以不用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