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早在2004年7月,
政府已修訂了新的租務管制條例。
此修訂與舊例相比,
最大的改變是在此後的新訂租約,
當租約期完結的時後,
業主只需要一個月通知,
而不需任何理由,
便可收回其出租單位了!
對業主的保障比從前多了些。
市場上習慣,通常住宅的租約都是「一年死約、一年生約」,理論上在生死約期這兩年間,雙方都不得單方面要加租或減租,但請注意,是「理論上」。
這兩年的第一年是「死約」,期內業主或租客不得單方面終止租約,要提早終止租約的一方須向對方作出賠償。
而第二年是「生約」,在此期間要終止租約,便要視乎租約上所寫的生約之定義了。
如果租約對生約描述為期間租客或業主可按雙方協議的通知期 (通常一個月) ,告知對方將於何時終止租約,則相方便可提早通知對方,即可解約。這情况下,理論上生約期内租金仍不可變動,但如果業主想加租,他可以早一個月通知租客不續租,如果租客不想搬,只有同意加租,這樣便變成雙方同意,可以合法加租了。
參考資料,自己答過: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8021304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