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大律師 或訟務律師(Barrister)
是使用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地區(包括澳洲、香港等)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按照英國及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法律規定,只有訟務律師能在上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
2. 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簡稱QC)
是英國皇室的法律顧問。御用大律師不單只在英國,它亦是一種對奉英王為元首的英聯邦國家中資深大律師的一種封號。英國皇室每年都會有兩次為英聯邦國家的資深大律師冊封為御用大律師的機會。御用大律師並不是大律師的一個階級,但他們在法庭內會得到特別的待遇,例如可以穿著特別設計的絲質長袍。
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亦有御用大律師,主權移交後改稱為資深大律師。不少前英國殖民地亦有把御用大律師改稱為資深大律師的習慣。
3. 資深大律師 (Senior Counsel)
是一些英聯邦國家和香港對經確認後的資深訟務律師稱號。該稱號等同於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前,或奉英王為元首的國家中的御用大律師。新加坡稱為高級律師。
除香港外,愛爾蘭、南非、圭亞那、特立尼達和多巴哥以及印度都引入了資深大律師的稱號。相類似的稱號包括澳洲昆士蘭州的州內大律師和斯里蘭卡的總統專用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