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辦法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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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1.
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具有香港居留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居留條件所限制(與居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未獲准來港居留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請書內。
2.
18歲以下人士必須與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一同申請。
3.
申請人與其他家庭成員的關係必須為夫婦、父母、子女、祖父母、孫、未婚兄弟姊妹,或願意與申請人共住並倚靠其供養的親屬。
4.
申請表內所有已婚家庭成員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離婚、配偶未獲准在港居住或已去世者除外)。
5.
申請人只可與其中一名已婚子女一同申請。
6.
配屋時申請書內至少一半家庭成員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並仍在香港居住。18歲以下子女在以下情況一律視作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規定:
(i)
不論在何處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滿七年;或
(ii)
在香港出生並已確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7.
在申請登記時直至獲配公屋後簽訂租約前那段期間,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i)擁有或與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樓宇;(ii)簽訂協議購買住宅樓宇;或(iii)持有一家擁有住宅樓宇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住宅樓宇包括任何在香港的戰後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不受租務管制或自住的戰前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許可的天台搭建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丁屋批地。
8.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每月總收入和現時的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房委會規定的最高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該類限額會按年修訂。在遞交申請表及接受會見審核配屋資格時,受薪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申報收入(可扣除法定的僱員強積金或公積金供款額,即入息的百分之五)及提交房委會指定的僱用及薪金證明書。至於自僱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例如商業登記證(影印本)、營業帳目、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報稅表、生意往來的單據及帳項等,以供審核。
9.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申報所擁有的資產:
(i)
土地(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所擁有的土地);
(ii)
房產(例如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已落成及預售的住宅、商業及工業物業、停車位及已協議買賣的房產);
(iii)
車輛(例如私家和商用車輛);
(iv)
可轉讓的汽車牌照(例如的士和公共小型巴士牌照等);
(v)
投資類別的資產(例如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上市股票、經紀投資按金、商品期貨、紙黃金、存款證、保險計劃和債券等);
(vi)
業務經營(例如在獨資、合夥經營的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及其業務所擁有的各項資產);及
(vii)
銀行活期、定期存款和可動用現金(例如港幣及外幣活期及定期存款,以及港幣5,000元或以上的可動用現金)。
擁有資產的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必須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
公屋租戶整個家庭的新申請將不獲接納。
11.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有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條件的申請書:
(i)
經法庭裁定破產;
(ii)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iii)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iv)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v)
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以便房屋署考慮是否接納其公屋申請。
12.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家庭成員,在取消其有關記錄後,只要符合公屋申請條件便可即時申請登記在公屋輪候冊。
13.
在簽訂買賣協議後取消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可租可買計劃及租者置其屋計劃樓宇的購樓人士,只要符合公屋申請條件,可以在辦妥撤銷買賣協議後提交公屋申請。
14.
處理輪候冊申請人離婚個案的安排:
(i)
輪候冊申請人離婚時,若雙方未能就申請書的擁有權達成協議,則擁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有優先權保留原有申請書。
(ii)
另一方如仍有需要入住公屋,並符合輪候冊所有資格準則,則不論其是否擁有子女的管養權,房屋署亦會接納其重新申請,申請日期將等同於原來的申請書的日期。
(iii)
如離婚雙方能夠就子女的管養權達成協議,並且能夠出示書面證明,顯示離婚訴訟正在進行,則在絕對判令發出之前,上述安排亦同樣適用。符合這類條件的人士會在核實配屋資格後以「有條件租約」的形式入住公屋。
15.
因違反「屋管理扣分制」或租約規定而遭終止租約的前租戶,及其於終止租約生效時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除中轉房屋持證人外,在終止租約日期起計兩年內,不得透過公屋輪候冊申請租住公屋;已獲登記的申請,包括有中轉房屋持證人在內的申請書,亦會被凍結兩年,這兩年凍結期將不會被計算入公屋輪候時間內。在安置時,他們不會獲編配地理位置、樓齡及樓層方面較從前為佳的單位。
房委會有權隨時修改上述規定,而有關更改將於本地公布,但不會個別通知申請人。此外,申請人有優先權處理申請事宜,查詢有關申請手續、資格凖則及申請進度等詳細資料,而申請書內其他家庭成員如未能與申請人達成處理申請書的協議,則不能享有此權利。
申請人可選擇將來編配公屋的地區,申請增加或刪減申請書內家庭成員或撤銷申請、接受或拒絕編配建議(須符合有關的規定)。接受編配單位時,申請人須以租客身份與房屋委員會簽訂租約。租住權不得轉讓。申請人有責任提交本身和家人的詳盡正確資料及證明文件,並確保申請時所作的聲明真實而正確。
在一般情況下,申請資格不得轉讓。因此,在填寫申請表時,各家庭成員請慎重考慮以誰人作為申請人。
配屋辦法
房屋署在編配單位時,將嚴格依照申請表在公屋輪候冊的先後次序和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或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配額及申請人的分數(視乎申請書的類別)依次辦理。本署不會考慮申請人所提出的理由,如健康或現住居所狀況欠佳,而作出優先配屋安排。不過申請人如能提交文件(如土地審裁處發出的收樓令,但因違反租約而簽發的收樓令除外,而有關租約必須於2004年7月9日,即修訂《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生效前簽訂),證明必須於短期內遷出居所,而其申請也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將於一年內可獲配公屋,本署會提早處理其申請。入住長者住屋的年齡限制已解除,一般二人家庭的申請亦有機會獲編配長者住屋的二人單位。被終止租約後遷出房屋委員會轄下公屋而仍未繳清租金的前租戶,以及其成年家庭成員,必須清還過去所有欠租及有關欠款後,才可經由公屋輪候冊再獲編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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