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欠債有否期限

2008-02-18 3:58 pm
本人想急想知追回欠債有否期限,在我的認知中好像是六年期限,是否債主在六年期內沒有向債仔作出追索,六年後就失去了權力,但是否包括找不到債仔就當別論。希望各位能給我答案,謝謝!

回答 (3)

2008-02-18 7:47 pm
✔ 最佳答案
上一年看無線電視鄭?玲主持之法律問題游戲,欠債7年,債主不追討,便作撇帳。
如欠至6年,債主還在追討,此7年期是否會因律師之追討信而延長,我不能確定。
如沒有人確定回答此一點,我建議你去區議會之免費法律咨詢,最好此區議員是律師,應可以確定此點。
看你所說,銀行之欠款,滾存了20多萬,加上沒有工作,取綜緩過日,沒有可能做債務重組。
我建議你早點去找律師區議員問,不論是否要還此銀行欠款,都要律師做。
申請破產,律師幫手方便些。
確認不用還,由律師幫你向銀行商討做撇帳,好過你向銀行說。

2008-02-19 12:32:17 補充:
打爛沙盤之仁兄答得煮專業。這樣說,你是要還銀行之欠款。問題是你正取綜緩過日,根本無能力還錢。避免銀行再追數,只有申請破產。自已申請破產要比律師費。你試向綜緩之社工求救,推介法緩處申請破產。
2008-02-19 4:07 am
第 347 章 - 時效條例
第 2 條 - 釋義 - 30/06/1997
條文 編號: 2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身傷害”(personal injuries) 包括任何疾病及對個人的身體及精神
狀態的損傷,而“傷害”(injury) 亦須據此解釋; (由1976年第67號第
2條代替)
“土地”(land) 包括有體可繼承產及租費,以及其中的任何法定或衡平法產業權或權益
(包括售賣以售產信託方式所持有的土地的所得收益中的權益),但除以上所述者外,並不包括
任何無體可繼承產;
“非土地遺產”(personal estate) 及“非土地財
產”(personal property) 不包括土地實產;
“法院”(the court) 就訴訟而言,指該訴訟已經或擬向其提出的法院;
“信託”(trust)、“受託人”(trustee) 及“售產信託”(trust
for sale) 的涵義,與《受託人條例》(第29章)中各詞的涵義相同;
“租金”(rent) 包括租費及地租;
“租費”(rentcharge) 指就土地而支取或繳付的任何年金或定期款項,但地租或
土地按揭的利息除外;
“船舶”(ship) 包括各類非單靠槳力推進而用於航行的船隻;
“訴訟”(action) 包括在法院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
(2)任何人如經由、透過或藉着另一人或經由另一人的作為而有權享有所申
索的權利,則須當作透過該另一人而申索:
但如某人是憑藉一項特別指定受益的權力而有權享有任何產業權或權益,則該人並不當作透過指
定人而申索。
(3)在本條例中,凡提述收回土地的訴訟權,即包括提述行使有關土地的管
有權的權利,如屬租費的情況,則包括提述為追討欠繳租金而扣押的權利,而凡提述提出上述訴
訟,即包括提述上述的行使管有權或作出上述的扣押。
(4)如屬租費的情況,在本條例中凡提述土地的管有,須解釋為提述有關租
金的收取,而凡提述剝奪或中止管有土地的日期,須解釋為提述最後收取租金的日期。
(5)在本條例第III部中,凡提述訴訟權,即包括提述訴訟因由,以及收
取藉任何財產的按揭或押記而獲得保證的款項的權利或追討售賣土地所得收益的權利,亦包括提
述於某死者的非土地遺產中收取任何份額或權益的權利;又凡提述訴訟權的產生日期─
(a)如屬清算帳項的訴訟,須解釋為提述所申索的清算帳項所涉的事項的發
生日期;
(b)如屬基於某項判決的訴訟,須解釋為提述該項判決成為可予強制執行的
日期;
(c)如屬追討欠繳租金或利息的訴訟,或追討就欠繳租金或利息所引致的損
害賠償的訴訟,須解釋為提述該項租金或利息到期應繳的日期。
(由1991年第31號第2條修訂)
[比照 1939 c. 21 s. 31 U.K.;比照 1954 c. 36
s. 2(3) U.K.]


根據香港法例第 347 章《時效條例》第4條「有關合約及侵權行為的 訴訟以及某些其他訴訟的時效」,民事索償的追溯期限為6年 ,即提出訴訟者必須在事件發生後6年內作出追討,否則法庭不會受理 。
但……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雖然《時效條例》規定,債主不能於 6 年後再 向債仔追債,但並不代表能成為債仔避債藉口。因為只要債主於 6 年內 曾採取法律行動追討,即使債仔其間不斷搬屋避債,債主便不受該條例 所規限。

何謂法律行動,如債主於第 5 年第 11 個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 ,又或其間向法庭申請代替通知命令(substitute service order),於法庭認可報章刊登欠債聲明,事後債仔若仍未有還款 ,債主便可向法庭申請判令,判債仔須繳付債項,這樣便不受 《時效條例》約束。

而且萬一超出 6 年時限 ,受《時效條例》約束,只代表債主不能透 過法庭追討,債主仍可私下以合法途徑追收;而且若債主能證實債仔刻 意避債,如不斷搬屋,其間又在多間銀行有欠款等,便屬刑事罪行 ;且債主亦能引用《破產條 例》申請債仔破產。
2008-02-18 5:23 pm
有期限,不過年限就唔記得啦,
只要債主證明到佢係期限內有追索過,
咁個期限就可以由追索果日再計過嫁啦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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