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位朋友在4年前, 18歲時犯了"管有危險藥物"被捕,之後上庭認罪罰款二千元.
是不是代表已經留有刑事紀錄呢?
若見工時申請表上問有沒有刑事紀錄, 是否可以選擇沒有呢?
罪犯自新條例裡可以不向外披露其刑事紀錄,是否可以說沒有案底呢?
收錄日期: 2021-04-25 22: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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