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欄杆掛宣傳banner是否合法?

2008-02-17 11:32 am
之前見到i-one在街邊欄杆掛宣傳banner,
而且banner掛在店鋪二十米外,
請問在欄杆掛宣傳banner是否有法律管制?

回答 (1)

2008-02-17 11:48 pm
✔ 最佳答案
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實施指引

1. 指定地點的選擇
立法會議員及區議會議員可自選宣傳品展示點,所選展示點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及市容。其他使用者,例如政府部門及非牟利團體的指定展示點則由區議會、民政事務處及地政處協商決定。
2. 指定展示點的分配
(a) 立法會議員
地方選區產生的立法會議員,每位可在其地方選區所覆蓋的每一個區議會選區選取50個指定展示點1。功能界別及選舉委員會產生的每位議員,可在全港18區每區選取9個指定展示點。議員須將其指定展示點平均分布於各區議會選區內。除了有特別需要的部分功能界別議員外,議員在區議會選區內的指定展示點,可超過配額最多2個展示點,惟每人所得指定展示點的總數不得超越以上所述的總體限額。地政處每年會為分配指定展示點進行抽籤。

(b) 區議員
每位區議員可在其選區內選取10個指定展示點;實際數目視乎個別區議會對地政處提出的意見而定。
(c) 在指定展示點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地政處會抽籤決定分配展示點。有關申請人均會獲邀監察抽籤過程。

(d) 在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放棄使用其指定展示點;該等指定展示點將撥入其他使用者,例如政府部門及非牟利團體的配額內。他們日後有需要時,可從這配額中選取其展示點。

(e) 其他使用者
(i) 每個區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在其區內可使用 至少30個指定展示點。
(ii) 政府部門(包括民政事務處)在全港18區內每
區可使用至少50個指定展示點。
以下8區除外:大埔、沙田、西貢、元朗、離鳥、荃灣、葵青及灣仔

(iii)每區至少有100個指定展示點供非牟利組織使用,以供展示以該區居民為對象的宣傳品。非牟利組織包括由政府資助或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非政府組織及慈善團體、根據《社團條例》(第151條)登記的組織、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條)及《職工會登記規例》(第332A條)登記的職工會及合法註冊的團體。
(iv)每次獲批准的申請團體最多可獲分配5個展示點。
(f) 地政處協同民政事務處及區議會,根據區內可用的指定展示點數目,分配展示點給各類別使用者。
3. 使用期
給予上文第2(a)及(b)段類別申請人的批准期,一般涵蓋其在有關議會的整段任期。至於上文第2(e)段類別申請人的批准期,則為兩個曆月,惟不包括最後兩天。在不引致對其他申請者的利益構成任何損失的原則下,延長展示期的申請可能會獲得批准。
4. 宣傳品尺碼
宣傳品的高度不得超逾1米,長度不得超逾2.5米。
展示有關規格的說明圖則,載於圖一。
圖一. 路旁宣傳橫額/街板規格
在宣傳橫額/街板右上角的核准展示期的字體不得小於2.5 厘米 x 2.5厘米。
5. 指定展示點的位置
宣傳品可面向行人路及行車道。惟高速公路旁展示的宣傳品只可面向行人路;同一位置上分別面向行人路及行車道的宣傳品,會作佔用兩個指定展示點計算。

6. 交通安全守則
為交通安全起見,指定展示點一般不可位於下列地方:
(a) 行車或行人天橋上;
(b) 政府建造行人過路處,即燈號控制過路處、斑馬線、或行人輔助線的交通上游30米距離之內;
(c) 交通交匯點及行人過路處30米內的路中心分

隔欄;
(d) 雙程路與大路交匯處。但單程路之內的指定展示點如不阻擋駕駛者出大路的視線,則不受30米安全距離的限制。
7. 宣傳品內容
(a) 宣傳品只可包括下列內容:
(i) 關乎公眾利益的節目或非商業的活動;
(ii) 推廣社區服務;及
(iii) 立法會/區議會議員及政治團體在選舉期以外向公眾提供他們有興趣或可惠及他們的一般資料。原則上,有關資料不得宣傳任何收費商品及服務或任何形式的收費訓練班和活動。惟由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慈善團體合辦關乎社會服務的收費或免費活動則不受限制。
(b) 非牟利公眾活動的宣傳品倘印載給予贊助的商業機構或如公益金一類的非牟利組織的名稱及商標,必須事先得到地政專員批准;贊助機構的名稱及標誌所佔的總面積,不得超過宣傳品面積的十分之一。
(c) 所有宣傳品的內容均須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任何淫褻或意識不良的宣傳品均不得展示。
(d) 宣傳品除可展示申請人的名字外,亦可包括其他人的名字。
(e) 申請獲得批准並不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人員批准宣傳品的內容。
8. 申請的處理
(a)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並在預定展示期之前最少一個月送達有關地政處。如申請表並未填妥,或遞交申請的時間不足一個月,地政處均不能保證可在其申請的展示期前批核有關申請。不過,如情況特殊,具備理據的緊急申請亦會獲得處理。
(b) 供非政府機構及慈善團體申請的指定展示點,以5個散佈於區內各處的展示點為一組分配,以供這個類別的申請者使用。
(c) 不論批准與否,地政處一律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有關結果,而不會收取任何費用。
(d) 當局在選舉期間會暫時停止接受有關申請或臨時取消已批核的申請。
9. 宣傳品的展示和管理
(a) 每件宣傳品的右上角均須以不小於2.5厘米 x 2.5厘米的字體標明其核准編號及核准展示期。宣傳品須在其選擇/獲分配的指定地點上展示,並須以穩固而獨立的方式裝設妥當以致不會於風中搖擺,亦不得阻礙行人或車輛交通。
(b) 宣傳品的內容須與申請表所述的相同,如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申請人可改動宣傳品的內容。
(c) 嚴禁以金屬線或釘把宣傳品穩固在任何公路結構、欄杆、分隔牆、圍欄、標杆或任何其他街道設施上。
(d) 申請人須對宣傳品及其內容承擔一切責任,並須同意就地政專員批准展示宣傳品所引致或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責任、費用、開支、行動、訴訟、申索及要求,永久負責彌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或其任何人員的損失。
(e) 申請人不得展示任何商業宣傳品。
(f) 申請人須於核准展示期屆滿後立即拆除宣傳品,否則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會清除及處置該等宣傳品,並對有關申請人採取法律行動和追討拆除宣傳品的費用。
(g) 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會拆除在指定地點以外展示或任何阻礙公眾通道及其維修或改善工程的宣傳品,並對有關申請人採取法律行動和追討拆除宣傳品的費用。
(h) 如發現有未經許可或妨礙任何緊急修理工程的宣傳品,當局會予以拆除而不作任何通知。未經許可的宣傳品不會發還予物主;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可對有關物主採取法律行動和追討拆除宣傳品的費用。

收錄日期: 2021-04-16 12: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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