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入罪問題

2008-02-17 8:50 am
有位事主去銀行提款~發現前一位人提款人遺下金錢。在不知提款人是誰的情況下取去金錢。後給警方控告盜竊罪,起初事主一時貪念,沒有承認並錄下口供。但在出庭前回心轉意想把金錢交還了事可以嗎?請指出原因。但如果已經交還了又會不會有司法問題存在?還會有案底,監禁,罰款嗎?
更新1:

大佬阿~唔會因為個千幾二千搵律師掛~唔同警方聯絡 聯絡邊個阿~

回答 (3)

2008-02-17 6:09 pm
✔ 最佳答案
唔可以,就算你交還左都要上庭,都要付上盜竊
e個罪名,因為無可否認,你係偷過野,好似你偷左粒鑽石,
之後比人捉到後,還返比事主,那又如何啊?你都要坐監架,
因為偷左野la已經,如果還返可以了事的話,我地設個監牢尼做咩?
之於留唔留案留等,就要睇個官點判la,建議你同事主講,希望你同佢
求請,上庭時要認罪,有悔意,話自己只是一時貪念,唔係有心的,可能
個官會輕判ge,比你睇睇盜竊罪ge資料同判決:
第 210 章 - 盜竊罪條例
第 2 條 - 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 30/06/1997
條文 編號: 2 版本日期 30/06/1997
條文標題 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1)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
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thief) 及“偷竊”(steal) 亦須據此解
釋。
(2)作出挪佔的目的不論是為了獲益,或是為了該竊賊本身的利益,均屬無
關重要。
(3)第3至7條對本條的釋義及實施具有效力(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第3至7條只適用於本條)。 <*註─詳解查照︰第3、4、5、6、及7條*>

[比照 1968 c. 60 s. 1 U.K.]

第 210 章 - 盜竊罪條例
第 32 條 - 裁決 - 30/06/1997
條文 編號: 32 版本日期 30/06/1997
條文標題 裁決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1)在附表第1欄指明的罪行的告發、控罪或公訴的審訊中,如經證明被控
人該項罪行的罪名不成立,但卻犯有該附表第2欄中與該罪行相對處列出的其中一項罪行,或犯
有企圖犯該等罪行,或是犯該等罪行的參與人,則該名被控人就其原來被控的罪行須獲判無罪,
但該人須被裁定該等其他罪行的罪名成立,或被裁定企圖犯該等其他罪行,或被裁定是犯該等其
他罪行的參與人,並可據此受罰。
(2)在附表中對已編號的條及款的提述,須解釋為包括提述在本條例中該已
如此編號的條或款所訂的每一項罪行。
(3)如有任何其他法律准許法庭裁定某人犯有控罪以外的其他罪行,則本條
或附表的任何條文不得將任何罪行豁除在該法律的適用範圍外。

希望幫到你!
2008-02-17 9:07 am
已發生了的事實, 是無法改變...... 只好做多D嘢補救以換取減刑

請必騁請律師協助,絕不可在沒有律師陪同下與警方或銀行或 "提款人" 聯絡
2008-02-17 9:03 am
可以,但你咁樣即係話比個發官聽你向警察講大話同想向法官駁同情,法官會扣你既印象分!!
會唔會有案底,監禁,罰款我真係答你唔到!!你要睇番告者(金錢事主及警察)會唔會向你提出起訴!你最好去問下d免費律師事務所一係向社區中心問下有無律師可以幫你免費查詢一下

收錄日期: 2021-04-19 20:30:3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217000051KK0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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