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毒入壁屋最長要幾多年????-

2008-02-16 8:21 pm
我有個朋友同成班既朋友一齊系一個朋友間屋度吸毒
之後警方果面收到料上左捉人 捉哂番去.. . 之後我個fd仲有前科(打交)
咁佢入去大約要入幾耐 ?- 我聽我個fd老豆講話呢家起碼要3年有前科既仲衰
咁系咪真嫁?- 如果我個fd入左去系咪除左家人之外就吾可以比其仔人去探佢嫁啦?-
咁用一個朋友身份去寫信比佢 .. . 寫信比佢得吾得`?- 咁我又吾知佢咩野編號咁我點算好?-
我最擔心既就系佢要入去幾耐?- 仲有如果佢要入去3至4年度 途中岩岩到18歲咁佢系咪要轉壁屋監獄嫁?-

回答 (2)

2008-02-21 2:33 am
✔ 最佳答案
販運危險藥物;提出販運危險藥物或提出販運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或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或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可處以下罰則: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可處以下罰則: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並可處監禁7年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並可處監禁3年。
Say no to drugs!

2008-02-20 19:39:59 補充:
俾個最佳我丫
參考: I
2008-02-16 8:45 pm
如果係販賣:

(1)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不 論是否在香港的其他人士─

(a) 販運危險藥物;
(b) 提出販運危險藥物或提出販運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或
(c)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或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 (由1980年第37號第2條修訂)

(2) 不論危險藥物是否在香港,或將進口入香港,或是否被確定、據有或存在,第(1)款均適用。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以下罰則─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及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由1974年第43號第2條修訂)


如果只係管有或吸毒:

(1)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

(a) 管有危險藥物;或
(b) 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以下罰則─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並在符合第54A條的規定下,可處監禁7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並在符合第54A條的規定下,可處監禁3年。 (由1979年第67號第2條修訂;由1992年第52號第4條修訂)

2008-02-16 13:03:12 補充:
探 訪 時 間每 日 ( 星 期 一 及 星 期 三 除 外 ) - 由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五 時星 期 一 及 星 期 三 ( 非 公 眾 假 期 )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一 時星 期 一 及 星 期 三 ( 公 眾 假 期 )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五 時探 訪 人 士 須 於 探 訪 時 間 完 結 前 半 小 時 登 記 。探 訪 人 士 必 須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無限制探訪人身份喎

2008-02-23 12:23:12 補充:
正PK
就咁抄完我D野就話要最佳
你兩條友要扯貓尾都唔洗咁明顯丫

收錄日期: 2021-04-26 17:25:3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216000051KK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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