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叫個阿哥將想當年的那份家產拿出來,再同弟弟再分過!!
呢D最好找律師做見證,無手尾跟。根據法例,首五十萬元是屬於死者配偶的,而且死者生前的送贈品超過某個金額(幾多錢我就唔知),是也要計入遺產內的。
如果個阿哥一早已敗了那份家產,就當是他向父親借的,債項也是財產之一。
葉謝鄧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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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納遺產稅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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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是就死者在逝世之日遺下位於本港的財產所徵收的稅項。
財產包括下列各項:
(a) 死者擁有的全部資產;
(b) 死者與他人聯名擁有的全部資產 (joint property);及
(c) 死者在去世前三年內所送出的全部資產 (gift inter vivos)。
繼承無遺囑而去世者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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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無遺囑者遺下丈夫或妻子,但無遺下:
(a) 後嗣;及
(b) 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後嗣,
則須為該尚存丈夫或妻子的絕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該剩餘遺產。
如該無遺囑者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後嗣,則無論第(b)款所述的人士是否亦尚存,該尚存丈夫或妻子須享有取得非土地實產(personal chattels)的絕對權益。
此外,該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不包括非土地實產)在扣除死亡稅(如有的話)及費用後,須撥出$500,000的淨款額,連同其利息記在該尚存丈夫或妻子名下,該利息須由該無遺囑者去世之日起,按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49(1)(b)條的利率計算,直至該筆款項連同利息全部支付或撥付為止;在作出上述款項或應付利息的撥款後,該剩餘遺產(不包括非土地實產)須按以下規定持有:
(a) 其中一半為該尚存丈夫或妻子的絕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及
(b) 其餘一半則為該無遺囑者的後嗣而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遺產管理:非法將死者財產移離香港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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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官如認為適宜,並已就某人的去世取得他認為充分的證據,則可接管在香港境內可找到的死者動產,並安排予以安全保管,直至法院就該死者的遺囑而授予遺囑認證或就其遺產而授予遺產管理為止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
將或企圖將以上財產移離香港;或
將遺產管理官要求交出的財產毀滅或隱藏,或拒絕交出該財產,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