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0月25號開始在一所會計師樓上班,並簽署了有效的僱員合約,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過後的某一天,即2月4日,由於福利問題,所以遞交了辭職信。按照合約規定,需要一個月通知才可以離開,直至2月12日,由於我在上班時間做了一些工作之外的事,而收了一封警告信(這是我在這公司收到的第一封警告信),收到信之後的一天(2月13日),我已經跟據了信上的指示,沒有再犯。但是我的僱主說我仍沒有改善,我心感不忿而和他發生口角之爭,隨後便被他解僱,叫我即時離開。在當時我並沒有問清楚薪金賠償的問題,因此來信求助。煩請 貴處幫忙解答。
1)按照法律規定在我這情況下,我應得的薪金賠償是否會包括一個月的代通知金?(若果不包括代通知金,是以辭職信上應該離職的日子,或是被解僱的日子?)
2)僱員是否有權知道自己不獲發還代通知金的理由嗎?
3)若果雙方對薪金賠償達不成協議,僱員有什麼途徑可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