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後賠償問題

2008-02-14 5:48 pm
本人10月25號開始在一所會計師樓上班,並簽署了有效的僱員合約,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過後的某一天,即2月4日,由於福利問題,所以遞交了辭職信。按照合約規定,需要一個月通知才可以離開,直至2月12日,由於我在上班時間做了一些工作之外的事,而收了一封警告信(這是我在這公司收到的第一封警告信),收到信之後的一天(2月13日),我已經跟據了信上的指示,沒有再犯。但是我的僱主說我仍沒有改善,我心感不忿而和他發生口角之爭,隨後便被他解僱,叫我即時離開。在當時我並沒有問清楚薪金賠償的問題,因此來信求助。煩請 貴處幫忙解答。

1)按照法律規定在我這情況下,我應得的薪金賠償是否會包括一個月的代通知金?(若果不包括代通知金,是以辭職信上應該離職的日子,或是被解僱的日子?)

2)僱員是否有權知道自己不獲發還代通知金的理由嗎?

3)若果雙方對薪金賠償達不成協議,僱員有什麼途徑可進行投訴?

回答 (2)

2008-02-14 6:15 pm
✔ 最佳答案
根據上文問題, 以下一一回答:
1/. 由於你在2月4日遞交了辭職信, 而在2月13日便被他解僱, 並需即時離開, 該公司應賠償一個月代通知金給你, 則尾期糧金額由2月4日計算到3月3日.
2/. 僱員是有權知道自己不獲發還代通知金的理由. 由於公司單方面解除與你的合約, 所以該公司應賠償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給你.
3/. 若果雙方對薪金賠償達不成協議, 而該公司未能於你離職後七天內(即2月20日或之前)付尾期糧給你, 你便可以在2月21日親身上勞工署投訴.
備註欄 : 由於該公司是會計師樓, 他們應明白勞工法例是如何. 所以他們一定會賠償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給你的. 再者, 當你收到尾期糧時, 記得要求公司給你的解僱信, 以便日後搵工之用.


參考: 從事會計師樓工作的我
2008-02-14 6:08 pm
因你已經收警告信, 而再犯事,而被即時解雇,
因此是否有賠償是有爭議的!
你可以找勞工處幫忙,協助是否可以追討賠償啦!

你辭職後,如要即時離職,是要付代通知金給公司,
故現在給你提早走是豁免了你的代通知金或時間啦!

當然你有收警告信後,因再犯事後公司即時要你走人是否反過來要公司付賠償!
真的是灰色地帶啦,通常和平氣氛下,公司會願意已辭職的人早走的...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09:1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214000051KK0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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