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解咁多人咁大膽去偷拍?

2008-02-14 6:58 am
包括:裙底、做愛……

拍既時候冇人知咩??途人又點?

回答 (2)

✔ 最佳答案
點解咁多人咁大膽去偷拍?

原因如下:


現今世界,人們的生活都是以滿足慾望為主導。物慾主意,享樂主意,以至縱慾色情,大行其道。

試細心觀察我們周圍的環境,我們會不難發現:資訊媒體、報章、雜誌、廣告、電影、商品、時下衣著、校園、電腦亙聯網 ..............等,整個社會氣氛都渲染著色情。對比起20年前,渲染的程度確實愈來愈嚴重。

可憐的是,陪著青少年成長的環境,渲染著色情而不自知。

正是因為整個社會氣氛都渲染著色情,人們就認為色情的尺度寬鬆了,以致有些人就肆無忌憚,放縱淫慾於日常生活,言談舉止都帶著色情,妄想AV情節就是現實,做出愚癡行為。實在可憐!試想想,那些色情狂、變態狂、強姦犯,就是例子。歸咎其根本,皆由縱容淫慾所致。外誘內慾相應,以致迷失心智,邪態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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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咁多變態佬,確是一個很明確的警號。
反映道德淪亡,世風日下的情況愈來愈嚴重。

若不及早整治世風,那就只會一代影响一代,愈來愈差。

社會各界是否應該為此而反省呢?


淫的欲念實在太微細,人們不以為然,還覺得是理所當然。要知,恣情縱慾一分,心力就削弱一分,到不能自拔時,心就不能自控,屆時淫心作祟,為了滿足淫慾,無惡不作,一時之快,換來萬劫不復的後果,實在可憐!

歸咎其根本,皆由縱容淫慾,日積月累,從籤亳至無量,根深蒂固,不以為然。

縱容淫慾。如猛獸從困牢得以解放,恣情作惡。禍害無窮。
2008-02-14 7:10 am
「偷拍人裙底」[ 同未成年做愛 ],法例上正式的名稱是「猥褻侵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第1款:「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在1991年7月12日前,最高刑罰是5年,由此反映出立法者對此罪行是要從嚴處理。

由於此案是經由區域法院審理(DCCC149/2006),而區域法院的判刑權力最高可達七年(見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82條第2款)。
對於非禮案的判刑,法庭大致會考慮如下因素:
1.受害人的年齡 - 年紀越小,刑責越大;
2.受害人的心理影響;
3.犯案地點及時間;
4.犯案案情;
5.有否使用武器或武力;
6.侵犯的程度 - 如:使用手指插進陰道,使受害人的處女膜破裂便是加刑因素;
7.被告人與受害人關係 - 如他們是一般上看來是受害人會倚賴或相信被告人的,如兄妹,親或繼父與女,或上司與下屬等,均屬加刑因素;
8.被告人的心理狀況;
9.是否預謀還是一時衝動;
10.被告人是否有悔意;
11.被告人是自己認罪還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12.被告人在作案時是否已有案底,若有案底是否亦有類似或相近案底;
13.被告人的背景;
14.被告人再犯的可能;
15.其他因素。

由於看不到法官的判詞,只能從東方日報得到資料現對應如下:
1.十六歲
2.造成一定程度的心理影響
3.大廈梯間,時間不知
4.持 刀威嚇校服受害人,弄傷受害人,繼而向她大肆吻胸、指插下體及以手機大拍裸照淫虐
5.持 刀威嚇
6.吻胸、指插下體及以手機拍裸照
7.不相識
8.患有「窺淫癖」
9.帶備武器
10.認罪顯示有悔意
11.認罪
12.有案底,相機偷拍女生裙底,裁定遊蕩及阻差辦公罪;
13.大學土木工程系三年級男生,父母在04年離婚,而令他性情大變,感到孤單及沮喪
14.評估被告人有中度再犯危機
http://210.177.167.10/cgi-bin/nsrch.cgi?seq=571105

因為未能全面知道案情及其他求情因素,因此去評論判刑是否過重是不恰當的,但是憑上面已知資料來看,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的。

根據陳正豪案例 (HKSAR v CHAN Chung Ho [2000] 3 HKC 476),法庭的判刑考慮主要合乎:
a)阻嚇其他人犯案;
b)去表示出公眾對這類罪行的厭惡;
c)去補償受害人、她的親戚和朋友的抱怨。

收錄日期: 2021-04-14 19:03:4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213000051KK0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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