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早在2004年7月,
政府已修訂了新的租務管制條例。
此修訂與舊例相比,
最大的改變是在此後的新訂租約,
當租約期完結的時後,
業主只需要一個月通知,
而不需任何理由,
便可收回其出租單位了!
對業主的保障比從前多了些。
市場上習慣,通常住宅的租約都是「一年死約、一年生約」,理論上在生死約期這兩年間,雙方都不得單方面要加租或減租。
這兩年的第一年是「死約」,期內業主或租客不得單方面終止租約,要提早終止租約的一方須向對方作出賠償。但事實上一般業主都不能在死約期間單方面終止租約,但相反如果是租客硬要單方面解約,理論上業主可要租客賠償死約期內餘下應交的租金,但實際上通常只會充供其一個月按金當作補償。
而第二年是「生約」,在此期間要終止租約怎辦,便要視乎租約上有否列明生約之定義了。
如果租約對生約描述為只有租客可以決定是否續租,那租客便可於生約期內以一個月通知方式即可解約,但業主卻和死約期間一樣不可隨便解約了。
但又如果租約對生約描述為期間租客或業主可按雙方協議的通知期 (通常一個月) ,告知對方將於何時終止租約,則相方便可提早通知對方,即可解約。
又如租約未有定明生死約的定義,只寫「一年死約、一年生約」,這樣如雙方對生約的定義有分歧,便可能要以法律途徑來解決了。
所以,簽租約時一定要小心,定清內容細則,不能只信地產說的,求其方便就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