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申請及轉名問題

2008-02-13 7:14 pm
我本人月入 12,000 . 想以我個名 + 爸爸名去申請居屋.
問題 1: 兩人名義申請的單位, 會比一人名義申請的較大嗎?
問題 2: 本人想結婚, 假如我+ 爸爸名義申請成功,
成事之後可否將爸爸名義, 轉到我妻子名義呢?

回答 (2)

2008-02-16 12:23 am
✔ 最佳答案
白表申請人申請書須知(2007年第二期)
http://hos.housingauthority.gov.hk/hdw/content/static/file/b5/residential/hos07/phase2/pdf/AG(WF).pdf

申請資格

七: 凡用白色表格申請購買而非「租者置期屋計劃」(以下簡稱租置計劃)單位業主的人士,如符合下列條件,即可以下列家庭組合申請:
(A)(1)單身人士(註一)
  (2)以家庭組合申請的人士,申請人與其家庭成員的關係須屬下列其中一類:
   (a)夫妻(結婚證書必須在申請書截止日期前已發出);
   (b)父母子女;
   (c)祖父母與孫兒;
   (d)其他親屬。
  上述(a)、(b)類屬核心家庭,(c)、(d)類屬非核心家庭。屬(c)類的家庭,若能證明孫兒的父母均已去世,則會視作核心家庭,否則仍屬非核心家庭;但如祖父母均名列於申請書內,而其中一方為申請人,則可視作核心家庭。白表非核心家庭的選樓次序會在所有白表核心家庭之後。而白表單身人士的選樓次年則會在所有白表家庭組合的申請人之後。輪到他們選樓時,白表單身人士可選購當時可供出售的任何而積的單位。
   成功購得單位的人士(包括單身人士)及配偶日後不能再申請房委會/房協轄下任何房屋資助計劃。
  (3)申請書內各成員須與申請人共住。申請書各家庭成員的配偶,均須名列同一份申請書內,但如有離婚文件證明他們已合法仳離、配偶沒布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則屬例外。家庭成員中若有未滿十八歲者,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均須名列同一份申請書內。

(註一): 單身人士包括:未婚人士、離婚人士、喪偶人士及其配偶並沒有香港入境權的已婚人士。就沒有香港入境權而言,任何擁有入境權但需遵守居留條件(而居留期限的有關條件除外)的人士,均不作擁有香港入境權論。申請人如在遞交申請書時已懷孕十六個星期,則該名胎兒可作一名成員計算。唯申請人必須呈交有效的醫生證明文件。

居屋選樓優先次序

(綠表)受房委會清拆計劃影響的家庭;
(綠表)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
(綠表)沒有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
(綠表)受房委會清拆計劃影響的單身人士;
(綠表)單身人士;
(白表)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核心家庭;
(白表)沒有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核心家庭;
(白表)非核心家庭;
(白表)單身人士。


分析

1。家庭組合是比單身人士較先上樓。上次出售三千幾個單位,我用白表家庭排到六千幾號,到我們時一樣有樓可以選擇(新界區還有大量三房單位);不過我們的目的是港島區,所以我們跟很多人一樣---「棄權」了。

2。申請時如果仍未結婚,買了居屋後才結婚的配偶,即使沒有申請加名,該配偶終身也不得申請房屋福利(包括公屋和居屋);除非離婚、破產。即是說,將物業轉名到你未婚妻的名下,婚後同樣你也會喪失日後再申請居屋的資格。而且你爸跟你未婚妻沒有直接血緣關係,這情況下必須將物業先補地價才能轉名。

居屋/私人參建計劃單位業權轉讓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shos/ownership/0,,,00.html




業權轉讓 - 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私人參建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單位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如下:





圖片參考: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hdw/images/blank.gif


圖片參考: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hdw/images/blank.gif





圖片參考: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hdw/images/common/bulletlv1.JPG

申請配偶加入成為聯名業主



圖片參考: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hdw/images/common/bulletlv1.JPG

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



圖片參考: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hdw/images/common/bulletlv1.JPG

因結婚搬走與配偶同住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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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因移民或長期在海外工作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家庭成員



圖片參考: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hdw/images/common/bulletlv1.JPG

業主或配偶或登記家庭成員因申請公務員房屋福利或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更改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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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登記家庭成員提供樓宇的首期或按揭供款而申請更改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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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業主去世而申請更改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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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因年紀老邁(即65歲或以上)而申請更改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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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因重病命危(例如癌症)而申請更改業權



圖片參考: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hdw/images/common/bulletlv1.JPG

業主因破產而更改業權







除以上原因外,我們只會在特別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其他原因。

2008-02-14 7:04 am
1. 首先,請問你父母是否已離婚?如你父母未離婚,而母親亦健在,則母親必須以家庭成員身份一同申請。因居屋申請規定申請表上必須一併填寫已婚的申請人/家庭成員的配偶資料,而有關配偶亦要一併作資產審查。
所以如果你要以家庭資格申請資格申請居屋,則你的父母+你的每月入息都不可超過$23000(包括年尾雙糧及BONUS),而家庭總資產亦不可超過一定限額。另外,如果你或父或母持有物業,亦不符合申請資格。
以核心家庭資格申請居屋,選樓次序會比單身較前.所以成功買到居屋的機會大好多.
如果你的父或母已超過65歲,更可以“家有長者核心家庭”資格排到最優先的次序.買到心水居屋的機會更會大大提高‧

2. 居屋不可轉名,轉名的話,會當作私人轉讓,要補地價。


收錄日期: 2021-04-19 16:53:3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213000051KK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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