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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點說吧。因為大陸的法律不能直接在香港適用。所以就在我國憲法中規定可以指定香港地區基本法作為一個類似於該地區憲法性質的最高位元階的法律。
它的主要用途我覺得有這幾個:
1、指導當地的地方立法或者說對當地的立法權限予以限制。表現為香港地方立法會的任何立法都不能與基本法相衝突。因為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有自己的完整的司法體系,這一點和大陸地方政府是完全不同的,但為了保證其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有必要在給予其充分自由的同時為了保證國家利益而做出這種限制型的規定。
2、規定了一些當地立法司法行政的活動許可權及職能分工。有關特首選舉、立法會組成等規定都在基本法中明確規定了。且對於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歸屬於全國人大,修改許可權上也有相當嚴格的限制,從而保證了香港特區政府的穩定。。
3、通過在基本法中增加附件的方式有選擇的將大陸地區一些對香港地區也有意義或益處的法律以及我國政府對外簽訂的條約在香港地區也適用。從而使大陸和香港之間通過這一特定方式也有了法律上的聯繫
4、覺得這也是我國政府提出一國兩制政策後對整個世界表明的一種態度,以法律形式明確了50年不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