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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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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版權標誌是說明這部作品是有版權保障。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佈權、出租權等等。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商 標 (Trademarks)
商 標 用 作 推 廣 及 識 別 商 標 持 有 人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 使 消 費 者 能 有 效 地 區 別 其 他 商 品 及 服 務 , 商 標 可 以 是 圖 案 、 姓 名 、 簽 署 、 文 字 、 字 體 、 數 字 或 以 上 項 目 的 各 種 組 合 。 已 註 冊 商 標 受 成 文 法 和 普 通 法 的 雙 重 保 護 , 當 該 註 冊 商 標 被 非 法 使 用 時 , 商 標 所 有 人 毋 須 證 明 自 己 有 足 夠 的 商 譽 , 僅 憑 註 冊 的 事 實 便 可 起 訴 倣 冒 者 或 其 他 盜 用 其 商 標 的 不 法 商 人 , 並 同 時 可 阻 止 競 爭 者 以 相 似 的 商 標 用 於 市 場 上 以 混 淆 消 費 者 。
註 冊 商 標 有 多 久 的 有 效 期 ?
註 冊 商 標 的 有 效 期 為 七 年 , 之 後 可 續 期 十 四 年 , 續 期 次 數 不 限 , 因 此 商 標 權 理 論 上 是 無 限 期 的 , 但 必 須 向 政 府 繳 交 續 期 費 用 。
版 權 (Copyright)
版 權 包 括 文 學 作 品 、 戲 劇 作 品 、 藝 術 作 品 、 音 樂 作 品 、 聲 音 紀 錄 、 影 片 、 廣 播 節 目 及 電 腦 軟 件 等 。 任 何 人 創 作 或 在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出 版 的 獨 創 版 權 作 品 , 不 需 要 作 任 何 註 冊 都 可 以 獲 得 香 港 的 法 律 保 護 。
香 港 的 版 權 法 (Copyright)
版 權 給 予 版 權 持 有 人 一 種 特 有 的 權 利 , 如 沒 有 版 權 持 有 人 的 許 可 , 他 人 不 可 翻 印 或 翻 製 其 作 品 。 版 權 法 不 保 護 一 些 構 思 , 只 保 護 構 想 出 來 的 具 體 形 式 , 如 草 稿 或 設 計 草 圖 等 。
版 權 保 護 的 範 圍 如 何 ?
包 括 九 大 類 的 作 品 : 戲 劇 作 品 、 藝 術 作 品 、 音 樂 作 品 、 聲 音 紀 錄 、 影 片 、 廣 播 節 目 ( 包 括 聲 音 與 影 像 ) 、 有 線 傳 播 節 目 以 及 文 學 作 品 、 戲 劇 作 品 和 音 樂 作 品 的 出 版 、 電 腦 程 式 和 獨 創 的 電 子 數 據 庫 也 作 為 文 學 作 品 。
對 版 權 的 保 護 期 限 有 多 長 ? 文 學 , 戲 劇 和 藝 術 作 品:
由 創 作 時 起 直 至 作 者 死 後 50 年 。 如 果 作 者 身 份 不 詳 , 則 以 作 品 完 成 創 作 或 首 次 公 開 的 那 年 年 終 起 計 算 50 年 。
聲 音 紀 錄 (sound recording) : 從 作 品 製 成 或 發 行 那 年 年 終 起 算 50 年 。
影 片 : 直 至 著 作 人 最 後 一 人 死 亡 那 年 年 終 起 算 50 年 。 對 文 學 、 戲 劇 和 音 樂 作 品 出 版 版 本 以 出 版 那 年 年 終 起 計 算 25 年 。
版權 人 有 何 種 權 利 ?
版 權 持 有 人 可 以 禁 止 或 授 權 他 人 從 事 下 列 行 為 :
複 製 、 公 開 發 行 、 公 開 表 演 、 廣 播 以 及 輸 入 有 線 傳 播 節 目 系 統 及 改 編 版 權 作 品 等 。
版 權 持 有 人 還 有 權 禁 止 如 下 行 為 :
(1) 侵 權 作 品 的 進 口
(2) 擁 有 或 交 易 侵 權 作 品
(3) 為 製 造 侵 權 作 品 提 供 工 具
(4) 允 許 使 用 場 地 作 侵 權 表 演
(5) 為 侵 權 表 演 提 供 設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