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街時在街上遊蕩

2008-02-10 6:14 am
如果平時同人行街在街上遊蕩,無犯罪意圖,只係想行下街/睇下野/買下野/食下野,等時間過,係咪唔算犯法,唔算犯左遊蕩罪?
更新1:

我係想知咁樣係咪唔算犯法,唔算犯左遊蕩罪,直接講算唔算犯法/犯遊蕩罪就得

回答 (2)

2008-02-10 9:57 am
✔ 最佳答案
唔算, 因為你講左你當時係條街上的原因: 行下街/睇下野/買下野/食下野
絕對有合理原因

遊蕩要係你冇合理原因係一個地方出現
這個是技術上講法
實際上, 除了呢樣野之外, 果個人一定要有d犯罪意圖, 警方先會去拉人的
這條例的動機是防止罪行發行

例如, 一個男人係女廁出現, 但佢又未去非禮/強姦人...咁警察就可以用呢條罪來拉佢
2008-02-10 7:54 am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條: 160
條文標題: 遊蕩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XIII部

雜項罪行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4) 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common parts) 指─
(a) 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 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房、浴室或廚房;
(c) 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由1979年第37號第2條增補)
遊蕩的定義,是指並無明確目的的行為。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0條有關遊蕩罪(loitering) 的法例指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所謂共用部分,包括: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甚至升降機或自動梯等。 補充時間:2006-07-15 20:45

警方可有權要求任何路人答覆他在公眾地方行動的目的,如警方對他的解釋不滿,可控告該市民觸犯遊蕩罪。但是,當案件提交法庭時,警方必須要合理地說明他基於什麼理由不滿該市民的解釋,才可入罪。

來自:http://hk.knowledge .yahoo.com/question/ ?qid=7006043000307&a mp;others=1 案例:
身為港大學生的「舔胸色魔」,尾隨一名穿校服的中學女生進入大廈,亮出刀指嚇事主,並且在樓梯指插事主私處及舔胸等大肆非禮,又查問她是否處女及想不想做愛,臨逃走前還用手機拍下事主的裸照,但因事主胸部沾有其唾液,留下被告DNA罪證。其後,他在西區形可疑尾隨另一女生,被探員截查而揭發其與上述非禮案有關。被告非禮及遊蕩罪成,法官押後今日判刑。

所以,如果你跟隨一名女性進入大廈及作出非禮,都可能犯了遊蕩罪

收錄日期: 2021-04-26 16:46: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209000051KK0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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