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恐嚇 及 勒索的分別?

2008-02-10 12:22 am
如題。刑事恐嚇 及 勒索的分別?

回答 (1)

2008-02-10 6:53 am
✔ 最佳答案
刑事恐嚇正式是名稱是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屬於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第24條: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 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 人身、 名譽或 財產遭受損害, 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 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 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 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 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 法律上有權作出的 作為;
即屬犯罪.
刑事恐嚇主要係針對某人對別人作出恐嚇 / 威脅或令人受驚的行為, 過程中並沒有對對方作出要求, 亦不牽涉金錢.
勒索罪是屬於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中的第23條:

任何人如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 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 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即屬犯勒索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4年。

勒索就係對別人作出恐嚇, 而令對方被迫滿足自已的要求. 通常牽涉到金錢.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24 08:42:5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209000051KK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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