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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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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與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修改澳門地區電力之生產、進出口、輸送、分配及出售之專營特許公證合同
第十七條
(低壓供電)
一、電力係以三相交流電力方式供應,但用戶使用之供電設施之電力供應得根據適用管制條例之規定,依設備之相位數目,以單相或三相方式供應。
二、電壓定為230/400伏特,但得有高出至百分之五及低至百分之十之差額。
三、電流頻率定為50赫茲,但得有高出或低至百分之二之差額。
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8-02-07 20:11:07 補充:
http://www.imprensa.macau.gov.mo/bo/ii/2007/27/extractosdsf_cn.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