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果時見其他單位都開左4個門口向走廊 .
但之後問看更 , 佢話上年3月開始已經唔俾 !
話業主立案法團唔俾喎 . 即係原本分公契係可以啦 !
ps. 我唔諗住會賣出去 , 諗住係呢十年左右等收購 .
1. 如果業主立案法團通過左咁既條例 , 佢地要唔要update公契呢?
2. 如果我唔理 , 照開多個門口 . 佢地又可以點 ?
3. 如果最多係釘契 . 咁我唔賣樓 . 又有無其他影響 ?
更新1:
唔該先 ! 但係 "公契的附件" 又要唔要係 土地註冊處 註冊 呢? 因為當時查冊時 , 係無任何"公契的附件"註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