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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及調解 2004
《性別歧視條例》
僱傭範疇
懷孕歧視2004
差別待遇及解僱
投訴人曾於某建築承辦商(答辯公司)任職地盤文員,她指稱由於懷孕而遭到答辯公司歧視,包括(1)她懷孕時申請參加公司的海外之旅被拒;(2)產假後復工又隨即被解僱,而解僱通知期比合約所訂的為短。
答辯公司否認歧視的指稱,並解釋該海外旅程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團隊精神,名額有限,而且有很多體力活動,認為不適宜懷孕婦女參加。答辯公司亦曾就投訴人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宜旅遊一事,分別向航空公司及旅遊公司作出查詢。此外,答辯人指投訴人並沒有足夠的年假結餘用以參與此活動,故未有選中投訴人與另外數名申請人參加這項活動。不過,另有三名僱員即使年假結餘不足仍可參與該活動,答辯公司未能就此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至於解僱一事,答辯公司表示工作項目已完成,投訴人也同意較短的通知期。但投訴人並不認同這說法,並指其他地盤文員並沒有因為工作量減少而被解僱。
雙方同意透過調解來解決糾紛。有關安排海外之旅一事,答辯公司就引起的誤會作出書面道歉,並支付一筆小額款項,作為通知期不足和感情損害的補償。
備註: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假如懷孕員工所得到的待遇較其他沒有懷孕的員工為差,便會構成懷孕歧視。在挑選員工參與公司活動時,應把有關的甄選準則公開及劃一應用。
《性別歧視條例》
僱傭範疇
性騷擾 2004
投訴人與答辯人過往是同事,投訴人指稱,她與答辯人在同一幢大廈任保安員期間,答辯人曾三度性騷擾她,觸摸她的面部及雙手。除此之外,她指稱他們的僱主應為答辯人的性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因為她認為僱主沒有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工作間性騷擾的發生,例如公布防止性騷擾政策、為僱員提供反性騷擾培訓等。
答辯人及其僱主均否認有關指稱。僱主解釋,在2002年答辯人加入公司時,已向他派發平等機會政策,僱主並出示答辯人的認收回條。不過,僱主承認沒有特定為僱員提供有關防止性騷擾的培訓。
最後各方同意透過和解以解決問題。答辯人同意向投訴人作出書面道歉,而僱主則在投訴人現時的僱傭合約屆滿時恢復她的職位。
備註︰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另一名同事是違法的。這些行為會令一個合理的人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當中包括一些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涉及性的行徑。僱主需為其僱員在受僱期間所作出的違法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除非僱主已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來防止這些事情的發生。這些措施包括公布平等機會原則及反性騷擾政策、定期為僱員提供相關的培訓、採取有效機制處理僱員的投訴等。
《性別歧視條例》
僱傭範疇
懷孕歧視2004
產假完畢恢復上班時被解僱
投訴人於1997年加入某電子生產商(答辯公司)任職採購員。她在2004年7月至9月期間放產假,於是答辯公司聘請了一名臨時職員處理投訴人的職務。在投訴人放完產假恢復上班的第一天,答辯公司沒有給予任何理由便把她解僱,而那名臨時職員接替了投訴人的職位。投訴人認為解僱與她的懷孕有關。
答辯公司解釋,投訴人的工作表現未如理想,而她與其他同事的工作關係亦欠佳,公司本有計劃將她解僱,但因投訴人提交了懷孕通知,而解僱她將有違勞工法例,故將解僱一事延至投訴人產假後才作出。公司認為那名臨時職員較為能幹,故讓他留任取代投訴人。
答辯公司未能證明投訴人工作不足之處,投訴人亦無接過任何關於工作表現的警告。雙方同意,不同部門之間發生與工作有關的磨擦不足為奇。
最後,雙方同意透過調解平息糾紛。答辯公司同意向投訴人支付兩個月薪金作為和解條件。
備註: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在懷孕僱員產假後復工的第一天將她解僱,只要解僱的原因是與她的懷孕有關,便足以構成違法的歧視。有關的僱員在被解僱時是否懷孕,並非關鍵所在。
非辦公時間的一般查詢,請致電2511-8211自動電話應答系統。
2008-02-06 19:51:46 補充:
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Complaint.aspx投訴表格 如因你的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或家庭崗位而遭受歧視,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