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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對欺凌行為的定義差異極大、沒有一個統整的解釋,大致認為欺凌是「恃強凌弱」,也就是發生衝突行為的兩方有明顯的「權力」不均的現象,無論是在體格架構、體力、或是侵犯性上,都可以看出其中一方較強、另一方則較弱 ;而這行為又有「刻意」傷害的動機與「重複性」的行為模式。因此,欺淩往往是指持續惡意地以攻擊性手段侵犯他人,以達致傷害或欺壓別人。欺淩使受害者產生痛楚,痛苦及極度不安。而根據專門研究學生欺淩行為的香港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黃成榮就概括地點出欺淩行為的特性,他認為欺淩又應稱「恃強淩弱」,其定義主要是:
一、 蓄意損害他人的舉動;
二、 這是持續性的欺淩;
三、 以年紀較長的欺負較小的;
四、 以眾欺寡。
因欺凌令受害者的精神和身體都受到的傷害,是一重嚴重的行為問題,所以必須正視及立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