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下是否人人平等?

2008-02-05 6:12 am
假設E君的記憶咭卡在相機内不能取出,拿給A君修理,修理後A君將記憶咭内E君自拍的女友裸照擅自複製出來,並在網上發佈,一眾幹警很快就抓到了A君,將A君控以盜竊一條罪。
如果那些相片達到或超越淫褻物品審裁處的淫褻標準,苦主E君有無觸犯管有可供發佈的淫褻物品法例呢?警務處及律政處會否拘捕及檢控苦主E君呢?如果相中人有疑似服用軟性毒品的徵狀,一眾幹警會否進一步調查呢?

回答 (3)

2008-02-05 8:11 am
✔ 最佳答案
1. A君其實係犯咗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 -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5年.

"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 獲益或損失.
2. 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 - 禁止發布淫褻物品:

任何人 -

(a) 發布淫褻物品;

(b)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或

(c) 輸入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 均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其實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發布" 的定義好廣泛. 而律政司在決定是否提出撿控時, 主要係睇藏有的淫褻物品的數量. 如果一個人屋企有成千本鹹書, 重係同一期, 又或者佢個hard disk內有成千上萬張淫穢照, 已經超過一般正常人 "私人珍藏" 的數量, 咁就會當佢 "管有以供發布".
警方不會因相中人有疑似服用軟性毒品的徵狀而進一步調查. 因為 "high" 咗野表情人人不同, 亦有可能係由酒精所引致. 唔可以話有個 "high" 咗野表情就係吸毒.
P.S. 個人意見, 報張報導E君被人抄咗或千張照片, 警方其實已經夠料告佢"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8-02-15 3:17 am
法律係絕對不平等的!!!
公平既審訊係要用錢請辯護律師買返黎既. 所以法律面前, 窮人含"男性性器官".
如果有証據証明相片係E君擁有的. 苦主E君應該觸犯管有可供發佈的淫褻物品法例而可能會被拘捕. 相中人有服用軟性毒品的徵狀, 可能會進一步調查. 執法權掌握在警方手上. 無料都可以拘捕48小時先放人啦.
http://steve-at-tats uno.blogspot.com
2008-02-12 2:09 am
管有並不犯法.

發放才犯法.

A 君當然有罪.

是否淫褻要由法庭判斷. 自已與女朋友合照, 是絕對私人的事, 不會犯法. 管有這些照片也不會犯法.

E 君不會被捕, 但可能會被要求協助調助, 如果警察真是覺得照片中的女性可能是未成年.
是否服用任何東西, 單看照片無法証明, 所以無法作任何拘捕行動.

收錄日期: 2021-04-26 11:49:5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204000051KK0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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