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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君其實係犯咗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 -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5年.
"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 獲益或損失.
2. 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 - 禁止發布淫褻物品:
任何人 -
(a) 發布淫褻物品;
(b)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或
(c) 輸入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 均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其實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發布" 的定義好廣泛. 而律政司在決定是否提出撿控時, 主要係睇藏有的淫褻物品的數量. 如果一個人屋企有成千本鹹書, 重係同一期, 又或者佢個hard disk內有成千上萬張淫穢照, 已經超過一般正常人 "私人珍藏" 的數量, 咁就會當佢 "管有以供發布".
警方不會因相中人有疑似服用軟性毒品的徵狀而進一步調查. 因為 "high" 咗野表情人人不同, 亦有可能係由酒精所引致. 唔可以話有個 "high" 咗野表情就係吸毒.
P.S. 個人意見, 報張報導E君被人抄咗或千張照片, 警方其實已經夠料告佢"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