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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 - 禁止發布淫褻物品:
任何人 -
(a) 發布淫褻物品;
(b)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或
(c) 輸入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 均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其實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發布" 的定義好廣泛. 而律政司在決定是否提出撿控時, 主要係睇藏有的淫褻物品的數量. 如果一個人屋企有成千本鹹書, 重係同一期, 又或者佢個hard disk內有成千上萬張淫穢照, 已經超過一般正常人 "私人珍藏" 的數量, 咁就會當佢 "管有以供發布".
個人意見, 報張報導陳冠希被人抄咗成千張照片, 即係佢擁成千張淫褻照片, 已經超過一般正常人 "私人珍藏" 的數量. 警方其實已經夠料告佢"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