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陳冠希部電腦本身已經有個d相,即係藏有啦!佢重係拍野的始作俑者,仲唔係犯法?
係。
2)警方會唔會告番佢?
這個要視乎:
A)証據是否充份:雖然,有「傳聞」指陳冠希是拍攝那些「淫褻」照片的「攝影師」,又有「傳聞」指那些「淫褻」照片是由陳的電腦所流出,但是,還未有「有公信力」的人證去證証以上兩個說法。如果陳冠希否應,就算是警方「依法辦事」,最後只會成為「浪廢公堂」的「無頭公案」,除非陳冠希應罪及自首,或有被拍攝的「受害者」願意出堂做證人,否則,無論是警方高層還是律政署的檢控官,以一般的指引,是不會隨意就如此「欠缺充份証據」的「懷疑」案件作出起訴的。
B)社會上的訴求(政治壓力):從海關就「古惑天王」的「侵犯版權」案件,以及99年的「大專學聯非法集會事件」來看,只要社會上有強烈的訴求(或政治壓力),執法單位及律政署亦會「契而不捨」地就「具爭議性」的案件作出起訴的。
從以上兩點,個人相信,警方及律政署不會對陳冠希作出起訴,以免「浪費」那「極之有限」的社會資源。
3)有錢、有名係咪真係大哂架?唔通無錢,真係好似歌神咁講「無左佢,包公都油你嗌冤枉」?
正所謂:「窮不與富鬥。」現實之中,總有一些讓人感到無奈的事。不過,正所謂:「公道自在人心。」如果陳冠希真的是「始作俑者」,他的事業及人際關係,必然會受到此事情而受到打擊,可算是他在法律以外所得到的懲罰與教訓。
至於講到如果「對待」那些「犯過錯」的人,或許,我想,我們每個人都有犯錯的時候,法律與懲罰的義意,不單在於讓犯錯的人受到法律上所「訂明」的懲罰,而是在於「警剔」世人「小心行事」,別因大意或心魔而「行差踏錯」。正如懲教署的廣告所講,我們也需要給「犯過錯」的人「改過自新」的機會。或許,在這個「無奈」的現實之中,我們只好「警剔」自己,別做一個利用財勢及法律漏洞來掩飾罰行的無恥之徒;亦於此「無奈」的現實之中,學會「保護」自己的方法,別如此事件中那些「年少無知」的「受害者」般,被無恥之徒拍下祼照,更不如要那些「受害者」一樣,做一個「辜息養惡、縱容養奸」的「助虐者」--如果遇上不幸之事,應該痛定思痛,向警方舉報「原兇」,別讓「原兇」逍遙法外。
幸而,香港是一個有「言論自由」的地方,儘然香港的法律還有一些「漏洞」有待立法會及政府去繼續將之修正及「完善」,暫時還未能讓所有無恥之徒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只要我們還有良知與良心的話,我們也能使用「輿論」的力量,以文字及言論去對那些無恥之徒來個口誅筆伐。
現今,我們只能「聽其言、觀其行」,希望警方及傳媒能將「真相揭露」,更希望那些無恥之徒,早日「洗心革面」,自行認罪伏法,重新做人。畢竟,上得山多終遇虎,多行不義必自斃。
如果「原兇」已因為事件被警方揭法而「收歛」或「改過」,不再「作惡」的話,或許,法律及警方的行動已算發揮了它們的「社會效益」了。千萬別讓那些無恥之徒「過去」的惡行,讓我們對這個世界產生悲觀的感嘆,更千萬別放棄咱們心中那行善積德的堅持。
2008-02-05 20:37:52 補充:
另外,補充一下資料如下:A)警務署助理署長(刑事)黃福全先生的講話(
http://news.tvb.com/630pm/2008/0204/index.html):警方收到「兩宗」投訴。「這件案件都很受『社會關注』。」警方指出「發佈給『公眾人士』『才算』犯法。」「大部份的網友,你都『不認識』他們,那他們便是『公眾人士』,這便是『犯法』。」
2008-02-05 20:38:05 補充:
簡而言之,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之條例的「執法」,警方已「收窄」為「傳聞給『互不認識』的『公眾人士』」。各位擁有俗稱「四仔」的淫褻影片及相片的朋友(包括陳冠希先生),大可以方心繼續收藏,亦可以繼續大家的「藝術性」的「攝錄」與「拍攝」之「娛樂」,作為「非公開」的「珍藏」。
2008-02-05 20:43:22 補充:
另外,如果各位希望將有關「藝術性」但會「違反」香港法律的作品與珍藏公諸同好的話,便要選擇非香港的網頁上載,或考慮於離港旅遊或公幹時才上載,以免「誤墮」香港的法律,成為警方「選擇性執法」的「歷史人物」。
2008-02-05 20:49:58 補充:
B)陳冠希網上短片呼籲刪除相關淫褻照片自從前持首因腳痛而黯然地離關香港政壇之後,香港突然由一少撮的當權派帶頭吹起了一片愛國風,被港人遺忘多時的中國文學又尽這個文化沙漠之中成為了熱話。看到陳之網上英文呼籲,以及這個問題,我想,有一則由史家司馬遷先生所說的經典,很適合那些不太會中文的中國人,以助他文過飾非、逃脫「管有及藏有淫褻物品」之罪名:「假令僕伏法受誅,若九牛亡一毛,與螻蟻何異!」(節錄自班固先生的《漢書‧司馬遷傳》)
2008-02-05 20:55:15 補充:
C)警務署署長鄧竟成先生指出:「警方派出『不多於』19名警署人員調查此案。」只記得,梁成恩失槍被殺案、釀成一守衛被殺之銀行劫案以及徐步高相關的案件,警方也是派出了「空前的大規模」的專案小組(成員合共「19」名警務人員),綜合調查。可見此「公眾人物的淫褻相片被公開」的案件之「嚴重性」有多高,以及警方對此案的「重視程度」有多大了。
2008-02-05 21:02:20 補充:
D)警務署署長鄧竟成先生的講話(
http://news.tvb.com/630pm/lcd.html?2008/0202/asx/08_200k.asx&2008%u5E742%u67082%u65E5 (%u516D)):「如何才算是犯法,要視乎數量,以及其他環境的情況,如『儲存方法』、『有否不斷上載』、『有否售賣給別人』等。」而該則新聞引述,鄧署長強調:「藏有淫褻及不雅的照片,亦有可以犯法。」
2008-02-05 21:07:21 補充:
因為鄧署長較黃助理署長「高級」,故「藏有」俗稱「四仔」的淫褻影片及照片的朋友,便要「安份守己」,別如此案的「被捕人士」一樣,犯上「其他」罪行,以便讓「選擇性」執法的警員有其他「口實」將「順便」的檢控說成為「主要」的控罪,成為「頭條人物」,貽笑大方。
2008-02-05 21:21:05 補充:
E)回歸後,警方「選擇性執法」的前科--學聯非法集會事件(
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226777)自臨立會廢除了《人權法》之後,在沒有得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之情況下而遊行的「民眾」,非只有學聯一個(如公聯會),但警方則「破門入屋」、「上手扣拘捕」的「合理執法行動」來拘捕並扣查「涉案」的學聯成員。
2008-02-05 21:22:09 補充:
自回歸當天那「破天荒」的貝多芬音樂廣播之後,本人對香港警方的「公關技巧」之評價真的十分之高,只是,他們的誠信,則需要大家經續「聽其言、觀其行」,發揮民智與良知,與警方「聯手」,打造一個「公平」、「公義」、「公正」的特區了。希望,中央不會介意與阻礙香港市民發揮民智與良知去監察政府的運作吧。
2008-02-05 21:36:12 補充:
F)香港的藝人並不是一個好的學習對象香港有不少年輕人視藝壇名人為「偶像」去「崇拜」及模仿,此事件好應讓家長、教育工作者及成年人提高警覺,因為案中的主角以及那些所謂的「受傷者」的所作所為,真的是讓一眾「年少無知」的少年人對他們的「偶像」「另眼相看」的一個「反面教材」--文過飾非、所信非人、自甘墮落地讓人拍下裸照。那些所謂的「受害者」在運用其財富及影響力去「喊冤」之餘,似乎亦宜反省自己的所作所為。畢竟,有很多少年人真的視他們為「偶像」去「崇拜」及模仿……
2008-02-18 01:22:04 補充:
心深傷透 詞:林夕/唱:陳奕迅
我有勇氣去承受:內疚、錯敗與擔憂。
這個世界太荒謬,就算運氣遭毒咒,請緊握扶手。
勁泄氣,我勁過你,潛意識巴不得要把他摑一巴--頭臚爆炸。
拜金世界實在變態,城市失控老作亂咁嗌,有天找到烏托邦,多High。
有錢老細食住個勢,狂買機票鑽介冇乜計,成日玩玩玩,玩女玩到Till You Die,有錢就係大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