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署:突然間我見到佢響我公司門口出現,並且見佢右手抯住一支黑色曲尺手槍,跟住一言不發用支手槍指住我,並向我射擊。
法院:突然有膠子彈打向我,我轉頭見到係佢。
2.係法院度首先話大約8至10槍,跟住又話係20槍,甚至多次否認有講過大約8至10槍。問題唔係幾多槍,係法院度講左可以話無講過。
3.証人坐係書桌前講長途電話,槍手係閘外向佢射擊,証人同意方向係右前方,但証物相片所見集中左手手臂。
4.事發當晚有警員至電本人,但當晚本人正商議一工程,之後至電留口信但警方無回復本人。
事發2個半月後有警員至電本人約住警署落口供。
事發4個月後警員向反証証人落口供,証人無法道出當日事情。
更新1:
根據第1&2,算唔算証人口供反覆呢? 根據第3,証人口供及現場環境同傷痕唔吻合,算唔算重大疑點呢?
更新2:
好多謝你地幫我呀。因為第4點所以証人幫唔到我,法官話因為証人話當時光線足,相佢9至10尺,睇得好清楚,所以唔會攪錯。至於証人口供反覆&傷痕出現係相反方向都唔影響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