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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監管減肥藥
前言:
減肥、纖體、瘦身、降脂…,減肥宣傳策略五花八門,以服食藥物代替節食及運動的人士數目眾多。根據民主黨最近一次調查顯示,在635名被訪者中,有34人表示有服食減肥藥,佔整體數字的5.4%(圖二);服食者中大多是女性(76.5%),但也有23.5%是男性(表一)。由此推算,本港服食減肥藥的人數是相當多。減肥藥市場龐大,可是政府監管並不足夠。市民若要服食減肥藥,便尤如參與博彩,全靠運氣看服食減肥藥會否帶來副作用、會否對健康帶來負面影響。中文大學中醫中藥研究所管理委員會主席梁秉中教授昨日亦抨擊坊間的減肥藥誤導市民、視醫學基本常識如無物,促請政府加強監管。
事實上,根據民主黨的調查顯示,曾服食減肥藥的34名被訪者中,逾六成表示服食後感到身體不適,部分因而停止服用或轉食其他牌子的減肥藥(圖三)。是次調查結果只是減肥藥問題的冰山一角。若市民服食不當的減肥藥,不單會感到身體不適;隨時有可能有嚴重的後遺症,甚至失掉了寶貴生命。最近日本便有四名人士因服食減肥藥至死亡,百多名市民也感到不適;新加坡亦有同樣案例。英國亦有兩名人士因服食減肥草藥而身體出現不適,需要入院接受治療。
調查報告
香港大多數市民對於現時減肥藥的監管情況並不滿意。在635名被訪者中,72%認為減肥藥會對身體有負面影響(圖四);曾服食減肥藥的34名被訪者中,認同此看法者更高達76.5%。(表二)
另外,近七成的被訪者認為現時售賣減肥藥的廣告太誇張、不可信。只有4.9%被訪者認為可信性高;25.2%認為減肥藥的廣告是沒問題。(圖五)
大多數被訪者(84.3%)支持加強監管減肥藥(圖六)。在有服食減肥藥的34名被訪者中,更有32位支持這建議(表三);從這些過來人的經驗與意見可見,加強監管減肥藥的工作實在是刻不容緩。
香港目前情況:
現時,香港的減肥藥若含有西藥成分,則受到《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管。該條例訂明含有西藥成分的製品必須註冊,確保產品安全、品質良好及具成效;此外,產品說明的聲稱必須真確。條例亦規定製造商、進口商、批發商及零售商均須領有牌照。而根據條例訂立的《藥劑業及毒藥規例》,含有西藥成分的產品應加上標籤,詳細註明用量、用法及服用次數。
若減肥藥含有中藥成分,應受《中醫藥條例》規管。這條例已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在立法會上通過。該條例賦權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規管中成藥,並會制訂附屬法例,規定有所有中成藥必須註冊,方可在出售。在審批中成藥註冊申請時,管委會會審查藥物的安全、品質及成效,亦會查核產品說明所作的聲稱是否真實。製造商、進口商、批發商及零售商在香港製造或出售含有此類藥物的產品時,必須先行領取牌照。所有屬於中成藥範圍內的產品,不論在香港製造或從其他地方進口,均須符合《中醫藥條例》。
可是,有關規管中成藥註冊的法例尚在草擬階段,現時監管含中藥成分的減肥藥可算是處於「真空狀態」。
至於一些減肥藥或減肥食品若沒有西藥或中藥成分,則會被視作一般食品處理,只受《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規管。
民主黨建議:
民主黨認為現時減肥藥的監管仍然不足夠,政府必須加快步伐監管減肥藥,保障市民安全。民主黨建議如下:
加快草擬規管中成藥註冊的法例。雖然現時含有西藥成分的減肥藥均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但市面上也有不少減肥藥以聲稱含有傳統中藥配方為賣點,吸引顧客。可是,現時香港並沒有法例規管這些減肥藥。民主黨促請政府加快草擬規管中成藥監管的法例,令含有中藥成分的減肥藥也「有法可依」,市民健康受到多點保障。
加強抽查檢驗。市面上以減肥、瘦身、纖體等等不同名目推出的藥物或食品眾多,政府應加強抽查檢驗一些聲稱有以上功能的物品,保障消費者的健康與利益。
研究是否需要立法監管減肥食品。政府應研究是否仿傚中國,立法監管沒有藥物成分的減肥食品。
加強監管宣傳廣告。雖然現時有法例監管食品標籤,但從調查結果顯示,大多都市民都認為減肥藥的廣告宣傳是誇張和失實。正如梁秉中教授所指,有減肥藥甚至以一些不存在的「權威機構」來確定功效。政府應加強監管,以免廣告宣傳失實,誤導市民。此外,政府也應加強公眾教育,呼籲市民不要胡亂購買減肥藥。
立法會十一題:註冊醫生處方減肥藥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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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李華明議員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美容/纖體中心聘用註冊醫生,向顧客提供須經醫生處方的減肥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年有關政府部門及消費者委員會分別接獲針對美容/纖體中心及其醫生提供或處方減肥藥的投訴總數及分類數字;
(二) 是否知悉世界生組織有否就處方減肥藥事宜發出指引;若有,指引的詳情;
(三) 有關當局有否就註冊醫生處方減肥藥作出規管;若有,規管的詳情為何;若否,政府及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如何防止濫用減肥藥的情況;及
(四) 是否知悉醫委會有否評估註冊醫生與美容/纖體中心合營業務,或容許其醫生名銜刊載於該等中心的廣告或宣傳品上,有否違反註冊醫生的專業守則的有關規定;若有,評估的結果?
答覆:
(一) 政府和消費者委員會在二○○一、二○○二及二○○三年共接獲三宗有關美容/纖體中心及其醫生提供或處方減肥藥的投訴;該三宗投訴均於二○○三年接獲。當中,兩宗投訴是關於纖體中心或其醫生處方不當,一宗是關於藥物的副作用。而香港醫務委員會在過去三年則並無接獲同類的投訴。
(二) 世界生組織及其西太平洋地區辦事處曾就預防及控制肥胖症的策略多次舉行工作坊。調節飲食、適量運動及改善生活習慣被視為治理肥胖症的主要方法。
世界生組織西太平洋區辦事處特別在二○○○年二月發表題為「重新界定肥胖症及其治療方法」的報告。該報告詳盡載述有關肥胖症的資料,包括在亞太區的普遍程度、肥胖症的定義、不同族的診斷準則、相關的健康風險、發病情況、對社會及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預防及治療策略和當前對肥胖症進行的研究範疇。這份報告雖然並不能被視為醫生處方減肥藥的詳細指引,但其內容指出以藥物輔助飲食及運動來治療肥胖症,只適用於有特別需要的病人,而兒童、孕婦、授乳婦女和正同時服用某類抗抑鬱藥的病人則絕不宜服用減肥藥。
(三) 減肥藥在香港屬受管制藥物,大部分須由註冊醫生處方。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所有藥劑製品均須註冊方可銷售。註冊批核的考慮準則是有關產品的安全程度、效能及素質。該條例亦規定由註冊醫生供應作治療之用的藥劑製品,必須清楚標明有關醫生的姓名和地址,而該藥物的供應詳情亦須妥為記錄。此外,作為根據上述條例成立的法定權力機關,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亦可透過現時的機制,將出現安全問題的藥劑製品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或撤銷其註冊。該局在一九九八年撤銷兩種減肥藥物芬氟拉明及右旋芬氟拉明的註冊便是其中例子;當時,該兩種藥物被發現與心瓣疾病有關。
此外,有些減肥藥由於容易被人濫用,因此亦被列為《危險藥物條例》下的危險藥物,須受到更為嚴格的管制,例如α-α-二甲基苯乙基胺在一九九四年被列為危險藥物,而二乙胺苯丙酮和去甲麻黃鹼則於一九九九年被列為危險藥物。每當有新藥物被列入此類別,生署都會發信予醫生通知他們相關的法例規定。醫生須按法例規定,備存有關收取及供應該等藥物的詳盡記錄,並把所有危險藥物存放在上鎖的容器內。
與此同時,所有註冊醫生處方藥劑製品均須遵循香港醫務委員會發出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該守則列明醫生有責任在進行適當診斷後,為病人提供適當的藥物療程。守則第11節亦對危險藥物或附表所載藥物的供應作出規限,醫生應熟知由醫務委員會發出的《適當處方及配發危險藥物指引》,並須確保符合《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和《危險藥物條例》的規定。任何醫生違反上述守則的規定,將須面對紀律處分程序。
(四) 香港醫務委員會發出的專業守則第14及15節(載於附件)亦就醫生與醫療及相關服務機關的關係列出指引。當中規定醫生如與上述機構建立任何財務或專業上的關係,包括使用其設施,均有責任確保該機構的宣傳事項符合專業守則列出的原則和規定。此外,又規定醫生若與健康護理機構、藥劑或其他生物醫學公司建立金錢或商業利益關係,必須保證該等利益不影響其配處藥方、治療或轉介病人的決定。同時,醫生不得利用轉介病人接受診治而收取或給予其他醫生或機構任何佣金、回佣或其他費用。
醫生與商業機構的關係以及有關的宣傳活動有否違反專業守則的規定須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香港醫務委員會會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的規定處理有關註冊醫生的投訴。若任何註冊醫生犯了專業方面的失當行為,醫務委員會將會行使其根據上述條例所賦予的紀律處分權力,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