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台胞證的有效期限一般只有三個月,到期要申請續發,美國綠卡目前的有效期限是十年,但以前是沒有有效期限的。
謝長廷的台胞證有沒有效我不了解,但是馬英九的綠卡,我認為是已經無效了!
綠卡的正式名稱叫永久居留證,但不是說名稱叫永久,就真的可以無限制永久居留,
這一點可以去看最近AIT的聲明已經說的很清楚,永久居留證在台灣也有類似規定,
即持證人自發證後第二年起,每年居住未達183日者,將廢止永久居留證。
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由此可見,不管台灣或美國,
永久居留證如不符合每年居住天數的規定,都是會被廢止失效的,可參考以下連結: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url_disno=174
馬英九需要出具美國官方的證明他的綠卡失效或註銷嗎?
只要他沒被宣告註銷,或自行註銷,他的綠卡是永久有效的嗎!?
不要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事實上,像馬英九這種情況的人其實很多,
美國政府怎麼可能一一去宣告這些人的綠卡註銷,或出證明說他綠卡失效!
你當美國人的美國時間太多嗎?
根據AIT的解釋,「如果你出現任何違反移民與國籍法第237條的行為,將構成失去
永久居留權的要件,你可能必須接受移民法庭裁決是否仍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
你的解讀是綠卡無效要移民法庭宣告了才算嗎?我告訴你,那就大錯特錯了!
事實上,如果你放棄了綠卡的權利,改採一般簽證入境,那根本不用上移民法庭,
為什麼要上移民法庭,是你為了要爭取綠卡仍然有效,所以才要去請法官裁決,
當然你必需證明出現違反移民與國籍法第237條的行為,可能有某些不得已的原因,
如要返美前夕忽然車禍或重病什麼的,所以一年以上沒回美國居住等等,
像馬英九這樣已經主動放棄綠卡權利了,綠卡就是失效了,也沒有上移民法庭的必要,
官方也不會開什麼證明,除非馬英九本身認為綠卡仍然有效,那他可以去給移民法庭裁決,
不過像他這樣已經十幾年沒有使用綠卡入境,那法庭會裁決綠卡仍有效的機率應該微乎其微,
可能只有謝長廷去做移民法庭的法官,才會裁定這綠卡仍然有效吧!
以上的情形我打個比方,就好像某些具有使用期間的優待券,你在期限內沒去使用,
那就是你自己放棄權利了,這張優待券也失效了,不需要再另外去宣告或是出證明什麼的,
但是你如果不服氣,覺得自己權益受損,你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告訴,說明你認為有效的理由,
由法官來裁定這張優待券是不是仍然有效,但是法官沒有做裁定前,基本上是無效的,
你也不能說,由於法院沒有裁定優待券無效,所以它仍然有效,這是邏輯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