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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2003年5月29日舉行的會議上,通過加強執行租約行動,在公屋推出與生有關的不當行為扣分制度。如在兩年內被扣分數累計達16分,租約/暫准證可被終止。扣分制由2003年8月1日起實施。惟其中B類「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出租單位內飼養動物」一項,則由2003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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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扣分制被扣的分數,由實際作出不當行為當日起計,有效兩年。在兩年有效期內,有關分數不會因租戶刪減家庭成員戶籍、轉換戶主等情況而提早注銷。如租戶在期間因受重建等情況影響而調遷單位,其記錄在原居單位租約的分數會轉記在新居單位的租約上。中轉房屋住戶遷往出租公屋時(例如透過公屋輪候冊),其記錄在中轉房屋單位的分數會轉記到新居單位的租約上。隨有效期屆滿而失效的分數會從住戶的總分扣減。
違例時立即扣分的項目(由2008年1月1日生效)
分數
1.
亂拋垃圾
5
2.
隨地棄置垃圾,如棄置於電梯大堂或無蓋垃圾桶內等
5
3.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出租單位內飼養動物 (註三)
5
4
任由攜帶之動物及禽畜隨處便溺,弄污公眾地方
5
5.
在公眾地方煲蠟
5
6.
在屋公共地方吸煙或攜帶燃的香煙 (註四)
5
7.
在公眾地方非法賭博
5
8.
高空拋擲破壞環境生的物件
7
9.
在公眾地方吐痰
7
10.
在公眾地方便溺
7
11.
在垃圾收集站、樓宇範圍內或其他公眾地方胡亂傾倒或棄置裝修廢料
7
12.
把出租單位用作食物製造工場或倉庫
7
13.
非法擺賣熟食
7
14.
損毀或盜竊房屋委員會財物
7
15.
把出租單位作非法用途
7
16.
高空拋擲可造成危險或人身傷害的物件 (註五)
15
註三: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03年9月25日決定維持不准在公屋養狗的限制,但會容許租戶飼養不會危害健康及造成滋擾的細小家庭寵物 。其他野生/入口動物/馴養農畜一律嚴禁在公屋飼養。
「家庭小寵物」包括寵物市場時下供應的小寵物,一般養在籠、展示箱、水族箱或其他特製容器內,例如貓、雀鳥(鴿子除外)、倉鼠、龍貓、葵鼠、兔子、龜、水生動物等等。養貓的租戶應安排貓接受絕育手術。
房屋署會採取「可暫准原則」處理在扣分制實施前已在公屋飼養的狗隻。根據「可暫准原則」,在2003年8月1日前已在公屋飼養的小型狗隻(即體重少於20公斤的狗隻),租戶必須事先獲得批准及符合一系列嚴格條件,才可繼續飼養。是項安排屬「一次過」措施。有關戶主必須於2003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所屬屋辦事處遞交繼續飼養狗隻的申請。獲批准的租戶須嚴格遵守署方訂定的守則,如租戶兩次違反飼養狗隻守則,有關批准便會被撤銷。不獲批准的租戶須於一個月內將其狗隻送走。
由2003年11月1日開始,租戶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租住單位飼養狗隻或被禁止的動物,會按扣分制被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