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人工既4/5
圖片參考:
http://www.swd.org.hk/04law/images04/law12.jpg
若僱員因工受傷﹑死亡﹑局部殘廢或永久殘廢,都有權申請賠償。
若僱員是乘坐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上﹑下班,或往返外地公幹的交通工具中遭遇意外,均屬工傷。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暴雨訊號(黑色或紅色)懸掛時,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也屬工傷。
若因工偒不能開工超過三日,可以在受傷期間領取五分之四工資, 僱立要在正常糧期支付,直至痊癒為止,另醫藥費(不論門診或住院)每天最額二百元,或同一天接受任院及門診治療,每天最高額為280 元
註:工傷工資最多可支取二十四個月,但經區域法院批准,可最多再延長不超過十二過月。而工傷工資每十二個最少要調整一次。
於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或以後發生的工傷案件,其賠償如下:
年 齡
死亡
(祗適用完全倚靠死亡者生活的家屬)
永久傷殘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40歲以下
84個月人工*
96個月人工*
40-55歲
60個月人工*
72個月人工*
56歲或以上
36個月人工*
48個月人工*
最 低
$303,000
$344,000
*每月收入最高以$21,000計算
局部殘癈之賠償:永久殘癈賠償額(可根據上列表格之年齡) X 判傷百分率
疏忽賠償
如上述工傷意外,是由於僱主違反安全設施所造成。僱員除了工傷賠償外,可按法律途徑追討僱主疏忽賠償。(如追討疏忽賠償,可向法律援助處辦理有關申請手續。詳情可向工會查詢。)
申請工傷賠償手續
意外發生後,僱員應立即通知資方或管工(書面﹑口頭都可以)。
資方要在七日內通知工傷賠償組,由工傷賠償組代僱員辦理工傷賠償手續:如發覺或懷疑資方尚未辦理,僱員應主動通知工賠償組。
僱員應在病假完結一個月後,攜同病假紙到工傷賠償組排期驗傷。
勞工處工傷賠償組批准勞工賠償合約後,資方一定要在二十一日內付款,否則會被罰款。
解決工傷補償的辦法
直接支付補償及直接協議
直接支付補償
如受傷僱員的工傷病假不超過3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於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支付工傷病假錢及有關的醫療費用。
直接協議
如僱員的工傷病假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與僱員可達成協議(書面或口頭),直接解決補償事宜。僱主須在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支付工傷病假錢及有關的醫療費用。
僱員在以上兩種情況下均無須到勞工處辦理銷假手續。
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
工傷銷假手續
在其他情況下,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在接獲僱主呈報的工傷意外通知書後,會向受傷僱員發出一份「工傷銷假通知書」。僱員須於工傷病假結束後兩星期內(但如病假超過一個月,則於工傷一個月後),前往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辦理銷假手續。
工傷銷假手續是由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負責。職業醫學組的職員會審閱並登記僱員的工傷病假,並在有需要時(即工傷意外可能導致受傷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安排僱員接受「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即俗稱判傷)。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評估(判傷)
因工受傷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是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兩級制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由兩名醫生及一名勞工事務主任組成。
「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負責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評估受傷僱員所需的病假及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不同損傷導致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詳列於《僱員補償條例》的附表1。
舉例 ->
一目失明所導致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程度為50%、喪失一節中指則為7%。
若「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認為普通評估不足以反映受傷僱員的特別情況,可將個案轉介予「僱員補償(特別評估)委員會」。
「僱員補償(特別評估)委員會」在評定受傷僱員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時,會考慮僱員的特別情況,包括損傷性質與僱員以往從事的行業的關係、資歷、過往的訓練及經驗等。
舉例 ->
一名鋼琴師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喪失一節中指,倘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附表1,他只可獲判7%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普通評估委員會」鑑於鋼琴師受傷後將無法從事其原來工作,認為普通評估不足以反映受傷鋼琴師的特別情況,故此將個案轉介予「特別評估委員會」作特別評估。
「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在完成評估後,會向僱主及僱員簽發「評估證明書」(即表格7或8),列明評估結果。任何一方若反對委員會的決定,須於證明書發出後14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反對。勞工處在收到反對書後,會安排委員會覆檢評估結果。委員會在完成覆檢後會簽發「覆檢評估證明書」(即表格9或10)。
「補償評估證明書」
在僱員辦妥工傷銷假手續或接受判傷後,勞工處會給僱主及僱員簽發一份列明補償款額的「補償評估證明書」(即表格5)。
若僱傭任何一方反對補償評估結果,必須在證明書簽發後14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反對。勞工處在收到反對書後會審核有關的補償評估結果,並在審核程序完結後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即表格6)。
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或「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後,僱主須在21天內支付補償款項,否則須額外支付附加費給僱員。
重要事項:僱主如沒有合理解釋而拖欠補償款項或有關的附加費,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法院裁決
若僱傭任何一方不滿「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的覆檢評估結果,須在有關的證明書發出後6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任何工傷個案,如不能以直接支付補償、直接協議、補償評估證明書等方式解決,均須交由區域法院裁決。凡有關僱員補償的申請,必須在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24個月內向法院提交。法院有權拒絕受理逾期提出申請的工傷案件。
因此,如案件在工傷意外發生日期起計18個月內仍未能解決,僱員應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聯絡。該科人員會視乎僱員的意願轉介僱員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或協助僱員向法院登記個案。
舉例 ->
僱員於2002年1月3日因工受傷,如他希望向法院提出工傷補償申請,必須在2004年1月2日或以前向法院登記。
普通法損害賠償
《僱員補償條例》並無免除僱主在民事訴訟方面的責任。如僱員因工受傷是由於僱主疏忽或過失引致/由第三者的行為引起,僱員除可向僱主索取工傷補償外,亦可向僱主/第三者提出民事訴訟,索取損害賠償。
在一般情況下,法院在判決該索償申請時,須下令在賠償款額中扣除已支付的工傷補償款項。
工傷個案透視 (4)
背景:
梁小姐任職空中服務員,她於工作期間在協助乘客擺放行李時不慎撞傷頭部。梁小姐經註冊西醫診治後,獲簽發7天病假。她在病假後復工,而且沒有因傷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有什麼辦法可促成解決梁小姐的工傷個案?
分析:
由於梁小姐的工傷病假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可與梁小姐達成協議,並在她的正常發薪日支付工傷病假錢及有關的醫療費用,便可直接解決此工傷個案,而梁小姐亦無須到勞工處辦理銷假手續。
如日後梁小姐因上述工傷獲發新的病假或其傷勢惡化,應盡快與勞工處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在接獲有關通知後,會向梁小姐發出一份「工傷銷假通知書」,請她前往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辦理銷假手續。如工傷意外可能導致梁小姐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職業醫學組會轉介僱員接受「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的評估(即俗稱判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