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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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英語:privacy)是為眾多法律系統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由於它的存在,政府和民間團體的某些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
廣義上,法律中所指的隱私權包括:
.為商業利益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
.侵犯私人的財產,土地,干擾私人生活的寧靜
.公佈私人隱私資料使人困窘
.發佈某人的錯誤信息,把當事人以錯誤的形象呈現在大眾面前
.另外,還有道德和倫理上的隱私權。例如法律大多數情況下容許發佈強姦受害人的姓名,但是在倫理上卻值得爭議。因為這對於受害者意味著更大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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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
隱私權在聯合國頒佈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二條被明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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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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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界>>
大多數人,特別是廣受媒體關注的人,認為他們的個人生活被媒體報導是一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然而新聞業人士則認為大眾有權知道處於公眾人物狀態的那些人的個人信息。這種區別被蘊含於大多數司法習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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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中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簽署國之一,為了維護其聲譽,政府在保護公民個人權上表現了較高的姿態。然而隱私權作為宣言的條款在中國現行的法律中並沒有任何定義,保護隱私權更無從提及。這主要是由於受社會主義公有制度的影響,傳統道德難以形成認同保護隱私權的理念,公民對隱私權乃至人權的法律意識淡薄。普遍認為,1997年頒佈的新刑法蘊含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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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美國最高法院在以往的裁定中發現並沿襲了一條規則,就是憲法蘊含地賦予公民隱私權用以對抗政府的非法侵害。這一權利在眾多涉及公民自由的案例中成為司法裁判的依據。美國最高法院法官沃倫和布蘭戴斯在1890年12月15日《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的《隱私權》一文經常被看作是美國首次承認隱私權的法律地位的宣言[2]。這個權利倍受爭議。嚴格的構成主義學者認為憲法根本就沒有定義這一權利(至少最高法院沒有權力保護這種權利),同時一些公民自由主義者認為這一權利使一些當前被允許的行為成為非法活動,如監視、竊聽和閉路電視等等。
2008-02-05 23:26:55 補充:
民意研究者應負的責任凡願意遵從本守則的民意研究者:.須要遵從一切現行有關社會研究的各項專業守則.應可自由地進行及發表各項民意研究.不應接受專業或法律考慮以外的任何限制;.不應採用旨在誤導社會人士的研究工具或方法;.不應刻意曲解研究結果以達致不準或不確的結論;.應要在其研究結果被嚴重曲解時挺身而出,向傳媒或受眾發放 適當的數據或聲明以正視聽.問卷全份及訪問員守則。
2008-02-05 23:27:20 補充:
須要在發放調查結果後為公眾人士(包括傳媒及其他民意研究 者)提供下列有關該等調查的資料:.贊助機構的名稱(如果存在的話); .研究的目的; .調查的對象; .調查的日期; .選樣的方法; .回應的比率; .被訪者的背景資料; .各項統計程序及方法,包括樣本基數及加權方法; .調查結果的準確度,包括抽樣誤差(如果適用的話);
2008-02-05 23:28:14 補充:
傳媒應負的責任:.凡願意遵從本守則的傳媒:.必須遵從一切現行有關傳媒工作的各項專業守則,尤其 是關於報導事實及對資料準確性的要求; .應讓其受眾知道其已遵從本守則內的規範; .倘若其亦有進行民意調查的話,必須遵從本守則內一切 有關民意研究者的各項規範; .不得防礙其他民意研究者履行本守則內的各項責任。
2008-02-05 23:28:56 補充:
凡願意遵從本守則的電子傳媒必須在報導民意調查時提供下列有 關該等調查的基本資料:. 贊助機構的名稱(如果存在的話); .研究機構的名稱; .調查的對象; .調查的日期; .樣本的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