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買賣中賣家於簽訂臨時及正式合約後賣了給第三者....

2008-01-30 5:05 am
如題, 已支付初訂及大訂及stamp duty, 沒有登記, 於成交前20天賣家完成交易賣給另一人, 可追討甚麼賠償? 除訂金,stamp duty, 律師費及經紀佣金外, 還可追討甚麼賠償? 可告那位"新"買家嗎? thanks
更新1:

已簽了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 並付了10%訂金.

回答 (1)

2008-01-31 4:37 am
✔ 最佳答案
可以追討以下賠償 :

1. 因為賣家違約, 你變成沒有地方住, 住宿費就可以追
2. 如果要用更的樓價, 才能買回類似的單位, 可以追差價
3. 其它因為對方違約而引致的損失.
4. 要看情況和文件, 才能決定是否可以出禁制令, 禁制對方出售和轉名.

收錄日期: 2021-04-29 21:39:2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129000051KK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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