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一、您所提的問題,必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否則,一旦被員警在路上查獲,會被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而且,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也就是說,您與您的父親都會受罰。我誠懇建議,務必完成變更登記再行上路,以免受到重罰。
二、至於將福斯汽車從二座改為八座的問題,因為福斯汽車原本就有生產八座汽車,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網址:
http://202.39.131.142/web_law/Attachment/law/A0003/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doc︶﹂,對小客車更改座位似未明確規範,我不敢妄加斷言,我建議您先詢問您的車籍地所在的監理機關詳細詢,得知確切答案後再行改裝,以免到時候需要原廠改裝費用的統一發票,或原廠證明等,就會徒增困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23條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0 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變更登記,應由汽車所有人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行車執照及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如變更引擎或車身者,並應繳驗來歷證件。
2008-01-29 21:42:30 補充:
您所提的稅捐問題,問題主要在於:如果您未辦理變更登記,將貨車改為小客車,一旦被查獲,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牌照稅屬地方稅︶可能推斷這輛車從一開始就把小貨車當做小客車用,那會被罰的很重︵參見以下實例︶。因為福斯T4當貨車用,一年的牌照稅是四千五百元,但小客車則是一萬五千二百一十元,貿然改車,到時不但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重罰,再加罰牌稅稅就划不來了。
2008-01-29 21:42:44 補充:
苗栗稅捐稽徵處實例:
實例三:王小姐 94 年 7 月 1 日購買 2000c.c.客貨兩用箱型車一輛,汽車經銷商告知申請貨車牌照可繳較低之稅負,俟檢驗取得貨車行車執照後,再免費加裝座椅;李君按照車商領用貨車牌照行駛,不幸於 95 年 12 月 31日經交通隊攔檢,查獲貨車加裝固定座椅,違規補稅裁罰情形如下: 答:本件按 2000c.c.客車使用牌照稅 11,230 元 2 倍處罰 金額:11,230 元×2=22,400 元。
2008-01-30 00:05:49 補充:
您有點誤解我的意思。從您不願貿然將座椅裝回,主張採取合乎法律規定的方式,我能夠充分了解您的苦心。現在的問題是:您當初是以您父親公司的名義,申請的行照是﹁小貨車﹂。任何包括名義︵當初是因從事油漆工程業,才能申請小貨車,改成五座或八座,就不是小貨車了︶、搭載人數︵原本二人,打算更改為五或八人︶、用途︵小自貨改成小自客︶等,這些在監理機關受理申請,都叫做變更登記。
2008-01-30 00:05:57 補充:
至次福斯有出同型車五或八人座,現在不過把兩人座再改回去而已,我同意您這與一般車輛改裝意義大不相同,但如今是要想方法達成變更登記的目的。而且,我反覆思考何以監理機關對小自客等車輛變更座位數,並不像大客車︵遊覽車︶規定的那麼詳細,無非就是有極大的裁量空間,所以誠懇建議您,就算是裝回座位是件小事,起碼也要準備福斯同款車的相關資料,讓監理單位易於受理,最好還是先詢問。總之,反覆說明,就是希望能達成目的,盼勿誤會。
2008-01-30 20:21:00 補充:
純就問題探討,就事論事,毫無不敬之意,盼勿誤解。
從用途來看,如果這輛車爾後不再做用貨車,就須留意當做客車做用會不會違法?二人座要改為五、八人座,是要繼續當成貨車?還是轉為客車使用?簡單講,如果這部車的用途要改為客車,搭載人數要變更為八人,就在變更登記時一併辦理,省得麻煩,也免得被員警取締。
另外,當初以公司名義申請的貨車用途,應該曾填過一份切結書,保證用途,爾後如果要變更用途,也須考量是否多繳些牌照稅,乾脆改為自用小客車。
2008-01-30 21:09:02 補充:
申請﹁變更﹂登記,不是件多麼複雜的事情,比方說,原本是公司使用的小貨車,必須在車身側面詳述載重、乘坐人數等,如果變更為自小客車,就不必再漆人數等資料。
另外,變更登記必須申請檢驗,以變更座位為例︵行照記載乘坐人數變更,例如二人變八人︶,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須符下列規定:
十一、座位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各類車前排及小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原本未設置座位的地方,要檢查是否有座位且設安全帶︶。
2008-01-30 21:12:16 補充:
貨車改小客車只要依法提出申請,並沒有補稅的問題,我在前面的案例曾說明,有車主擅自改裝,將小貨車當做小客車用,才被處罰。假使您要變更為小自客車,爾後的牌照稅就按小自客車繳納,二千五百CC,每年應繳一萬五千二百一十元,而不再是小貨車每年四千五百元,再次強調,既然在申請改為小自客車前,是做小貨車使用,所以不存在補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