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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原因及事實
許多人誤解要分居兩年,又或需要對方同意才可離婚。事實上,只要婚姻已破裂致無法挽救的程度,夫妻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離婚(下稱「呈請人」)。
呈請人必須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下列五項事實的其中一項,向法院說明婚姻破裂的原因:
一 答辯人的不合理行為,使婚姻破裂
由於答辯人的行為或性格,使呈請人無法再與答辯人一起生活,例如答辯人不養家、虐打呈請人、嗜賭、經常醉酒、不關心家人等。
如懷疑答辯人有通姦,但呈請人沒有掌握足夠的證據時,只可以不合理行為提出,指出答辯人與不知名(或知名)的異性有不正當的交往。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會命令答辯人要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二 答辯人有通姦之事實,使婚姻破裂
除非答辯人願意白紙黑字承認通姦外,呈請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答辯人確有通姦的事實,才可以此事實提出離婚,例如答辯人包二奶,且已生子女。如有私家偵探的通姦調查報告,可以作為證據。
雖然許多離婚的原因,均是有第三者的介入,但因沒有足夠的通姦證據時,只可以上述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會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三 分居一年,答辯人同意離婚
分居,通常是指雙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且沒有任何婚姻生活。如因沒有其他居所可遷出,被迫繼續住在同一間屋中,也可分居﹔呈請人必須與答辯人終止一切婚姻生活,即不同床、沒有性行為、不為對方煮飯、洗衣服等,只以同屋住客的身份對待答辯人。
此項離婚事實,是唯一一項必需答辯人同意才可提出。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只會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一半的訴訟費用。
四 分居兩年,無需答辯人同意
只要計算至遞交離婚呈請書之日,雙方已分居兩年以上,即無需答辯人同意,亦可以分居提出離婚。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不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五 拋棄配偶,不知去向達一年以上
答辯人突然離家,且有一去不復返之意。於答辯人離家一年後,可以此事實提出離婚。
子女的妥善安排
離婚是夫妻間的事,但對未滿18 歲的子女必須作出妥當安排,例如子女由誰照顧、住在那裏、教育如何安排、生活費由誰負擔等。
法院要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由呈請人或答辯人擁有。監護權的意思是在子女未滿18歲時,由有監護權的父或母,代替子女作出重大的決定,例如安排學校、宗教、醫療等。擁有子女監護權的一方,通常亦負責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通常會有合理探視權,即雙方可自行安排與子女見面的時間,保持親子的關係。如探視權的安排有爭駁,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要求法院頒令,明定探視子女的時間。
如呈請人和答辯人均爭取子女的監護權,法院通常會先頒布暫時的監管令給其中一方,並請社會福利署的社工進行家訪,提出子女安排的調查報告,供法院參考,以便作出最後監護權的決定。
法院會從子女的角度考慮,如何安排可使該子女獲得最大的利益。一方在經濟上佔優,可提供子女較佳的物質生活,並非決定的因素。
你可看第三和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