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頭簽了臨時買賣合約,當時已知道大廈4月會做維修,由於頗喜歡層樓便成交,
業主在簽臨時買賣合約時加上一句「成交前維修費用由買家負責,成交後由賣方負責」。
結果到月中到律師樓給大訂時,在律師口中,我們才得知,大廈因維修問題被「訂契」。律師知道我們的事,並沒有協助我們,以一句「經一事 長一智」著我們簽正式合約。
本人十分氣憤,地產代理及業主時前沒有理由不知「訂契」問題! 另外, 由於「訂契」在簽了臨時合約之前,買方本來需負所有維修費用。
1. 除了可到 「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外,我還可以點做??
2. 維修費是否會因臨時買賣合約上的一句,由我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