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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和小說中經常見的對白︰「公海殺人,誰奈我何?」似將公海說成了一個全無法治之域……然而,法律卻是上天下海,無所不在!
譬如航空的法律責任,可以由《華沙(網站 - 圖片)公約》作規管;海上之問題,亦有多條公約來處理。香港雖沒有統一的海事法律,但這些公約的精神,散見於十數條法例當中。
《刑事罪行條例》中第28B條,說明了刑事法律在大海中的適用範圍。要分辨司法管轄權屬於哪個國家,方法是判斷海域及船隻註冊地。若然涉案的船隻是位於香港水域內,不論犯事者是否外國人,抑或該船屬於其他國家,香港都依然有司法管轄權。假如案發時船隻航於公海,管轄權則歸於它所註冊的國家,是香港註冊的話,權力便在本港法院。
另一個狀況,若罪犯身為香港居民,那麼其犯案所在的船隻,即使並非香港註冊及處於境外,本港法院也仍然有權審理!《侵害人身罪條例》第8B條也提到特殊情形,凡在公海或香港以外地方發生的兇案,只要受害人其後死在香港,兇手所犯的,亦是香港法律之謀殺罪或誤殺罪;反過來,第9條則表示,任何人如在香港被傷害(包括毆打或下毒),後來卻在香港境外的海上死亡,該罪行亦視作猶如完全在香港境內發生!
然而,《聯合國(網站 - 圖片)海洋法公約》的第二十七條指出,沿海的國家不應對駛過領海的外國船隻,隨便行使刑事管轄權,除非所涉及的罪行會影響該國家,又或者船長主動求助。由此可見,船隻的註冊地,以及犯事者的國籍等因素,比起案發時船隻身處之水域,更能影響案件最終在何處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