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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住 在 海 外 、 台 灣 或 澳 門 地 區 人 士 的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申 請 程 序
居 住 在 海 外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必 須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妥 申 請 書 ( 表 格 ID 881 款 ) 。 若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未 滿 十 八 歲 , 申 請 表 必 須 由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簽 署 。
申 請 人 應 通 過 當 地 的 中 國 使 領 館 遞 交 申 請 , 或 可 以 用 郵 遞 方 式 直 接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組 ) 提 出 申 請 。 如 申 請 人 居 住 在 台 灣 或 澳 門 地 區 , 應 以 郵 遞 方 式 直 接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提 出 申 請 。
請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墨 水 筆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寫 申 請 書 。
申 請 人 須 隨 申 請 書 遞 交 載 於 填 表 須 知 ( 表 格 ID 881A 款 ) 第 二 段 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請 不 要 遞 交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所 有 遞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將 不 會 退 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