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公司以不合理理由解僱

2008-01-24 12:40 am
我於現在這間公司工作已滿兩年半,工作期為05年9月至08年2月
於本年1月9日,收到一封Warning Letter,公司說抗議無效。
但突然於同月21日,在我犯同樣或其他錯誤下,再收到一封解僱信,內容跟理由說是以之前warning letter所說的事件而發出的。
我想問,如果已經收到warning letter後,公司是可以在員工沒再犯任何錯誤和過失下,以同一個理由跟同一事件再發出解僱信嗎?

收到解僱信的日期為1月21日,工作最後一天為2月21日
(是不是只要有一個月通知期,僱主就不需要向我付代通知金?)

執行人員向我發出解僱信時,我有問過原因為何,但她也只是跟我說,如真要問,老闆可以給妳十個八個無需有的理由,所以就算真的不滿公司突然的解僱,也不需要再問清楚原因?
(如我不認同公司的解僱理由,我可以進行追究嗎?)

因已兩年半受僱,是不是可以追討遺散費?

麻煩各位幫我解決這個問題……謝謝。

回答 (2)

2008-01-24 12:54 am
✔ 最佳答案
咁無良
由於佢比一個月通知期,所以係冇代通知金的.
公司如果將你個位再請人,你也沒有遺散費的.
你可以從無理解顧着手.
請至電1823,揾勞工署幫你
2008-01-24 1:01 am
1/. 你老闆已給你一個月前通知, 所以不用向你有任何賠償或代通知金.
2/. 所有老闆解僱職員, 不需有任何理由. 他們可以用你之前犯錯而解僱你. 打工仔只可接受.
3/. 由於你只做了二年半, 你公司並不是結業, 所以你沒可能取到遺散費. 你只可取長期服務金, 但你尚未做夠五年, 就連長期服務金你都不能向公司追討. 公司只需要出一個月糧及你有的有薪假期錢給你便可.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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