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現在這間公司工作已滿兩年半,工作期為05年9月至08年2月
於本年1月9日,收到一封Warning Letter,公司說抗議無效。
但突然於同月21日,在我犯同樣或其他錯誤下,再收到一封解僱信,內容跟理由說是以之前warning letter所說的事件而發出的。
我想問,如果已經收到warning letter後,公司是可以在員工沒再犯任何錯誤和過失下,以同一個理由跟同一事件再發出解僱信嗎?
收到解僱信的日期為1月21日,工作最後一天為2月21日
(是不是只要有一個月通知期,僱主就不需要向我付代通知金?)
執行人員向我發出解僱信時,我有問過原因為何,但她也只是跟我說,如真要問,老闆可以給妳十個八個無需有的理由,所以就算真的不滿公司突然的解僱,也不需要再問清楚原因?
(如我不認同公司的解僱理由,我可以進行追究嗎?)
因已兩年半受僱,是不是可以追討遺散費?
麻煩各位幫我解決這個問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