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您好....有關所述僅作以下建議供參考:
1.所謂輩分相不相當'是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輩分是否相當'所謂相當'亦即被收養者是否相當(該當)於被收養之輩分.
2.所謂輩分相同'亦即系爭之輩分是否為相同之輩分(同輩)'相當與相同是不同的解釋概念.
3.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上開規定之成立要件有三~A.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B.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C.輩分不相當者~故其反面解釋應為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外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外'且輩分相當者.
4.EX.叔叔的女兒是您的堂姐'為您的旁系血親四親等'若您父親收養堂姐'輩分相當'但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依上開規定'不得為收養'否則'堂姐弟會變成因收養關係之親姐弟.
5.民法1077[收養之效力](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希望以上建議能有所幫助....祝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