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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司 警 誡 是
當 一 名 未 滿 18 歲 的 少 年 人 , 因 犯 案 而 被 拘 捕 及 有 足 夠 證 據 被 起 訴 時 , 警 方 可 以 照 一 般 案 件 處 理 , 將 少 年 犯 人 起 訴 交 由 少 年 法 庭 處 理 。
另 一 種 做 法 是 由 一 名 警 司 或 以 上 職 級 的 警 務 人 員 行 使 酌 情 權 , 向 該 名 少 年 人 施 行 警 誡 , 而 無 須 交 由 少 年 法 庭 審 理 。 該 名 接 受 警 司 警 誡 少 年 人 須 接 受 警 方 的 監 管 , 而 最 長 年 期 為 兩 年 或 直 至 十 八 歲 生 日 。 ( 兩 者 中 以 較 短 的 期 限 為 準 )
案 件 是 否 適 合 進 行 警 司 警 誡 須 考 慮 以 下 因 素 :
有 足 夠 的 證 據 檢 控 犯 案 人 ;
少 年 犯 自 願 及 明 確 地 認 罪 ;
少 年 犯 及 其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接 受 警 誡 ;
罪 行 的 性 質 、 嚴 重 性 及 猖 獗 性 ;
犯 案 人 的 犯 罪 紀 錄 ;
犯 案 人 的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的 態 度 等 因 素 ;
投 訴 人 的 態 度 。
2008-01-21 14:13:05 補充:
警 誡 實 質 是 警 告 的 意 思 , 事 主 必 須 事 前 承 認 有 觸 犯 該 事 , 否 則 警 方 不 會 這 樣 做 。 警 司 警 誡 雖 然 沒 有 帶 犯 事 者 上 庭 , 因 此 未 有 給 法 庭 定 過 罪 , 但 是 , 犯 事 紀 錄 會 存 在 於 警 方 的 檔 案 中 , 日 後 如 果 事 主 再 次 犯 事 , 警 方 是 很 容 易 將 之 找 出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