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置業 (私人樓宇or居屋)一問

2008-01-21 11:12 am
有幾個問題請大家幫幫手~~

1).男朋友原身住公屋, 剛見成咗份政府工,甘佢家人既總收入其實已經過咗,比緊雙倍租金, 會否再因為我男朋友既收入多咗而再要比多d租嗎?

2).我們已計劃共同置業,但我男朋友屋企人個間公屋有佢個名(是否需要一定除名呢), 甘會有影響嗎?

3).如有,他做我擔保人我又會唔會可問銀行借既按揭而相對較高呢???
更新1:

再想請問~如果男朋友不把名字除去, 而同我共同名字買物業會有任何後果嗎?

回答 (2)

2008-01-26 6:55 am
✔ 最佳答案
補充樓上的一點:
已刪除的公屋或居屋戶籍,日後不能申請加名(加藉)在同一單位(物業)內。即是說如果你男友把戶籍刪除,日後不能承繼該公屋戶籍,需另行申請排隊。
個人建議:
因為你男友家人已付雙倍租金,我個人建議你男友把戶籍刪除。原因是公屋的超級富戶,只可以住多一年便要遷出。


2008-01-27 22:49:33 補充:
公屋住戶及其家庭成員是不能擁有物業的。虛報或蓄意隱瞞者是犯法的,刑事罪來的,犯不過!公屋原意是讓有需要的人士有瓦遮頭,如果有物業那要公屋來幹什麼?仲有十幾萬個家庭排隊等公屋,不如讓真正有需要的人住!另外公屋有月入和資產限制;資產的定義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物業等東西。說回來一個公屋家庭的資產限制是數十萬元,現時一個物業又何止數十萬,加起來一定超額啦!不刪除戶籍而擁有物業,首先間公屋一定被收回,那你們就要負責他家人居住問題;最多你跟男友一家一齊住啦!另外,我已說過這是犯法的,如果房署真的告上了法庭,那你男友就要坐牢;但通常你們肯交回公屋便可以,房署也不會做得太絕!
2008-01-21 7:45 pm
1) 根據現行房署規定 :
全家總入息不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兩倍者,可獲批繳交原有租金的新租約;全家總入息介乎輪候冊入息限額兩倍至三倍之間的家庭,可獲批繳交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新租約;至於全家總入息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三倍,而資產淨值不超逾指定限額者,則會獲批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新租約。獲批新租約的家庭,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均須每兩年申報入息及資產一次,以確定他們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
所以是否要加租, 要看在那一年進行申請入息及資產. 如果在上年2007年已經進行, 則是最快會在
2009年才進行下一次, 那麼理論上2007 至 2009 年的雙倍租金將會不變.

2) 當然事情有兩面, 但以目前的情況除名比較好一點. 户藉除名的擔憂是會否被房署迫遷調細單位, 但如果真的
要調遷, 可打人情牌, 說沒錢裝修, 家人搬遷車費加重等等, 其實大部份單位成員除去户藉後, 都不會被房署調遷的.

刪除家庭成員
居住在公屋的家庭成員如自願退出戶籍,可用書面通知屋辦事處/物業管理處/物業服務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要求除名。房屋署若發現列於租約上的家庭成員,無特別理由而長期不在單位居住,便會發信給他,闡明由於他長期不在該單位居住,因此將會被除名。若該外住者在一段合理時間內(通常為期一個月)仍無回應,房屋署便會在戶主同意下刪除他的戶籍。已刪除戶籍人士日後一般不可恢復戶籍。

為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如在刪減人口後,戶籍內的認可家庭成員人數低於現居單位所容許的最少居住人數時,他們必須遷往一個適合其認可家庭成員人數的單位。倘住戶在無充分理由下拒絕接受所編配的單位,房屋署可根據房屋條例第19(1)(b)條,向有關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其租約及收回其居住的公屋單位。
但是除名後, 好處是你男友的家庭不會因多一人工作, 而被計算入家庭收入中. 而且如果你們是買樓的話, 除名後反而在銀行按揭計算入息上少了家庭上公屋租金的負擔.

3) 如果是兩人置業 (私人物業), 除非一個人已經能夠有足夠的入息而令銀行批出按揭, 否則我不應同用擔保人申請置業者,
因為律師文件比為煩會收貴D, 好像要事先聲明, 唔是間間做, 而且銀行大都不願意承受, 願意者都唔會給好的按揭利率你.
所以比較上沒有好處, 兩人聯名置業, 聯名申請按揭好過.
參考: 房署WEBSITE 及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19 00:18:4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121000051KK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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