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大律師&資深大律師的分別

2008-01-20 10:45 pm
律師,大律師&資深大律師的分別
佢地的英文係咩?
大家分別有咩職責?

回答 (2)

2008-01-20 10:54 pm
✔ 最佳答案
(1)律師

律師又稱為事務律師,訴狀律師,其工作是相當複雜和多方面的,簡單來說,除了在香港的高等法院的訴訟工作不能由律師出任外(必須由大律師負責),所有法律服務,律師都可以提供。但一般來說,在香港的律師,大部份都是負責處理非訴訟類型的法律文件工作(例如:為人承辦財產轉移、代書遺囑、訂立契約、組織公司、調解家庭糾紛、辦理離婚、訂定、辦理樓宇買賣及按揭等),及在民事及刑事訴訟案中,負責出庭前的法律文書準備工作。

在香港,但凡一個律師擁有二年或以上的律師經驗,他便可以自己開立一間律師事務所成為律師行的擁有人(老闆),但在香港的情況,大部份的律師事務所通常是以合伙人的形式所開立(即由兩位或以上的律師所一同開辦)。另一方面,在負責法律文書處理以外的工作,例如訴訟方面的事宜,律師其實都可以在裁判師署和地方法院享有和大律師一樣的身份──代表當事人在法庭上進行民事或刑事的辯論工作。而在高等法院或更上一級的法院中,儘管律師不能親自負責民事或刑事的訴訟工作(須由大律師負責),但在有關訴訟開始前的程序,例如草擬訴訟文件、安排訴訟程序、以至排期聆訊,交換雙方文件及處理證人口供等,事實上都是由律師幫助大律師安排,而另一方面,律師亦要代表當事人轉聘大律師(根據香港法例,有關的當事人並不能直接聘請大律師及與大律師聯絡)。


(2) 大律師

大律師又稱為出庭律師,主要從事訴訟代理業務,即專門負責代表當事人出庭作出辯護及訴訟。大師可以出席任何法庭,但通常都是以處理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上訴庭的案件為多。在法庭內,大律師引導當事人一方的証人作供,盤問對方証人,分析法律觀點,總結陳詞,在滔滔雄辨中協助法官理解他當時一方的情況並以讓法官達到公平的裁決。

大律師在處理訴訟時,其責任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事實上,此部份亦適用於在裁判司署或地方法院負責民事或刑事訴訟的律師):

(a)大律師是當事人的代表,他需要盡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b)大律師對訴訟的另一方應務求公平。在民事審訊中,雙方的案情及所引用的文件均會在審訊前告知對方,務求不會使對方感到意外。在審訊刑事案件時,控方如果知道一些對被告有利的事情,有關的大律師便應把該些事情告知法庭。
(c)對法庭絕不能欺騙誤導。

應當說明,大律師的職責主要表現為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辨護,但是,大律師不能直接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不能直接接待當事人及向當事人收費,當事人如有法律詢問或委託代理、辯護等,都要首先尋找律師代為委託,若需要大律師參加訴訟的,便要再通過律師轉聘才能出庭。而大律師出庭則必須有律師陪同。

大律師除代表當事人出庭並為當事人辯護外,他的工作還包括草擬訴訟文件(此工作亦可由律師負責),向律師提供書面的法律意見,以及在律師陪同下向事人提供法律專業意見。

(3) 資深大律師

資深大律師是從有10年至20年大律師工作經驗及有一定聲望的大律師中揀選,並經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而產生的大律師。

資深大律師多數處理一些比較複雜的案件,在轉聘資深大律師時,律師樓必須同時聘用一位大律師以協助該名大律師,這名大律師主要是處理案件中的一些文件及資料。資深大律師在庭上進行訴訟時,則必須由大律師陪同以提供協助,而在庭上的辨論和發言則由資深大律師負責。

2008-01-20 15:01:38 補充:
(1) Solicitor(2) Barristor(3) Senior Counsel
2008-01-20 11:01 pm
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特定考試、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雖然不同國家對律師的稱謂、分類及概念表述存在很大的差異,但其內涵及本質和功能基本是一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對律師的界定是:「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作為複數的概念,意味著律師職業和行為,以及由從事律師職業的所有職業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在實行法律職業一元化的國家,律師(lawyer)也可以作為所有法律職業的統稱。


訟務律師 (Barrister) 或大律師,是使用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地區(包括澳洲、香港等)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按照英國及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法律規定,只有訟務律師能在上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訟務律師在香港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在英國蘇格蘭地區,對應的訟務律師被稱為 Advocate 。

在香港,事務律師(俗稱律師)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是沒有發言權的。如當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進行訴訟,必需要由事務律師轉聘訟務律師進行。這種規定在英國本土已經逐漸被廢止,1990年後有不少事務律師獲准可以作為訟務律師在較高級別的法庭發言,稱之為 Solicitor Advocate。

但是按嚴格的法律原則說,訟務律師並不受當事人直接僱用,他們出庭不過是應事務律師的邀請有償提供專業意見而已。所以他們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務和職業操守是幫助法官作出法律上來說正確的決定,而不是片面的幫助自己的間接受托人。訟務律師也一般必須以個人身份行業,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而不能隸屬於任何合伙律師事務所或者公司。

要在香港成為一名訟務律師,須在港完成「法學專業證書」(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 後,跟隨訟務律師實習一年(俗稱「跟師傅」),加入香港大律師公會後方可成為正式的訟務律師。

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數字,2006年4月該會會員人數為950人,相對於事務律師人數只有六分之一 (2006年10月28日事務律師數字為5,600人),原因除工作性質上訟務律師市場遠較後者為小外,訟務律師性質上屬於「自僱人士」,其收入比較極端,較不穩定的收入對初入行者是一難以克服的問題。不少人選擇先成為事務律師從業幾年,獲得經濟保障後,再放棄事務律師身份進入訟務律師行業實習。


資深大律師(英語:Senior Counsel)是一些英聯邦國家和香港對經確認後的資深訟務律師稱號。該稱號等同於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前,或奉英王為元首的國家中的御用大律師。新加坡稱為高級律師。

除香港外,愛爾蘭、南非、圭亞那、特立尼達和多巴哥以及印度都引入了資深大律師的稱號。相類似的稱號包括澳洲昆士蘭州的州內大律師和斯里蘭卡的總統專用大律師。

英國、新西蘭和澳洲的其他州份都正在考慮引入此稱號,以取代御用大律師之名。

2008-01-20 15:05:26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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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5 20: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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