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非法性行為,簡稱甚麼?最高可怎樣判刑?

2008-01-20 8:01 am
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非法性行為,簡稱甚麼?最高可怎樣判刑?

回答 (5)

2008-01-23 7:36 am
你千奇唔好咁做會終身監禁!!!!!
參考: me
2008-01-20 6:36 pm
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非法性行為,簡稱甚麼?
圖片參考:http://hk.yimg.com/i/icon/16/65.gif
2008-01-20 9:04 am
根據香港法律,與"未成年少女(未滿16歲)發生性行為",和"與十四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判刑是不同的,後者更為嚴重!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香港為保護未成年女性在香港俗稱「衰十一」,因為這個罪行的名稱長達11個字。
根據香港法律——1978年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為保護未成年少女:任何年齡的男性——不論是否問準當事者或其父母——都不可以和未滿16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某些情況下,若當事女性父母的反對,而把18歲以下少女帶出及與其發生性行為,可處監禁7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的「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條,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根據1991年增補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在歷史案例中,曾有男性指因為女方的虛假陳述而相信對方已年滿18歲,故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0條]「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為自己辯護,但並不成功。

「衰十三」:正式罪名為「與十四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名等同強姦,犯罪者可被判終身監禁。

根據以上資料,你所問嘅問題(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比起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更加嚴重,最高判刑是終身監禁.

2008-01-24 09:51:55 補充:
根本就係抄我最後一段嘅內容,連我用嘅字眼都一模一樣,狗!
[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比起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更加嚴重,最高判刑是終身監禁.]
2008-01-20 8:11 am
你千奇唔好咁做呀!
犯法嫁!
2008-01-20 8:08 am
終身監禁~~

收錄日期: 2021-04-25 18:46:5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120000051KK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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