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居留之後的問題

2008-01-18 10:41 pm
如果我擔保了馬來西亞的太太來港居住, 那她是不是不可在港找工作的呢?
更新1:

先謝謝你這麼快的回答~ 如果咁的話, 那我只可以一直擔保她來港居住, 她是不是沒有機會有居港權? (好像住滿七年就可有居港權個隻) 而她及後都不可在港找工作做?

更新2:

謝謝兩位~ 那我可以有什麼途徑申請擔保太太來港居住? 要不要填寫什麼表格,同埋要什麼資格才能擔保呢? 例如我要有多少收入? 還有要我提供什麼資料等。

回答 (2)

2008-01-18 11:28 pm
✔ 最佳答案
若果你是擔保著馬來西亞的太太來港居住,那麼你是她的擔人,而且當你擔保的時候,人民入境處更會要求你出示你經濟情況的信,以作為有資格批準你太太來港而你就要負責她在港時一切生活開支的一個証明。而你太太被批準來港居留時,只是拿著一張一年期的旅行簽証。咁她就當然不能在港工作,否則就屬犯法,,一經查出,可被判入獄。
2008-01-19 3:46 pm
佢可唔可以工作要睇番佢個VISA上面有冇

"受養人不得在香港工作" 呢一句先知,

有就唔得,冇就可以!攞返佢本護照睇吓就知!

收錄日期: 2021-04-21 13:29: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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