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151章 第20條 第2條

2008-01-18 6:33 am
我得16 old

會點加?"佢要我上庭

回答 (1)

2008-01-18 7:39 am
✔ 最佳答案
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 第20條<成員身分等>第2節 -
任何人如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或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或參加三合會社團的集會, 或向三合會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 或為三合會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 或保管或控制或 被發現管有屬於或關於三合會社團或三合會社團任何分支機構的任何簿冊、 帳目、 字據、 成員名 單、 印章、
旗幟或徽章, 則不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否在香港成立, 該人亦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a) 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 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 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7年。
你得16歲, 如果係初犯及肯認罪, 話你只係貪玩攞威, 向法官認衰, 就多數會被判守行為及感化 。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15 16:29:5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117000051KK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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